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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条约》:走向“版权之都”的新起点

2012年06月27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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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北京条约》的签署,体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中国版权保护工作的认可,也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据报道,历时7天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落下帷幕。会议正式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

  此条约是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缔结的第一个国际条约,是多个国家酝酿了10多年后达成的,是在保护音像表演者权利方面最先进和完善的成果,也是第一个以“北京”命名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国际条约。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条约中,有保护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保护邻接权的《罗马公约》,保护卫星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现在又有了保护表演者权的《北京条约》。从此以后,北京的名字将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北京条约》,给中国人带来的是丧权辱国的无尽羞耻,而如今签署的《北京条约》,却是中国走向世界、令国人引以为豪的国际条约。这体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中国版权保护工作的认可,也标志着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长足进步。

  有关对表演者权利保护,之前已经有《罗马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但前者并未对表演者权设定专有性质的权利,给予的保护止于表演者同意录音录像;而后者虽为表演者设定了专有权,但仅给予录音制品的表演者,未提及音像制品的表演者。此次签署的《北京条约》,将对表演者录制在音像节目中的权利更进一步保护,并将权利保护延展至互联网,同时保护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对表演者的保护期延长到50年。

  《北京条约》的签署,将有力促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也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达六项,保护期也是50年,但是和包括刚签署的《北京条约》在内的三个国际条约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比如,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的广播权仅给予“作品”的作者,属于著作权范畴,而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范畴,没有广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视听制品无需取得表演者的许可。但是,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意见稿,已经将相关内容写入草案,弥补以上差距。此次《北京条约》的签署,将会大大推动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进程和加强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

  近年来,北京把文化发展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工作,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首都经济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保护好知识产权是关键。《北京条约》对于北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北京正立志打造成“国际版权之都”,《北京条约》的成功签署,既是对以往版权保护工作的肯定,也是走向未来的新起点。

  相关报道见A06-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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