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17日,山东临沂市某小区里,一对母女被一辆疾驶而来的汽车撞倒。更让人气愤的是,肇事女司机张某不但没有积极救助伤者,反而脱光衣服几次躺在救护车前,阻止救人。年仅4岁的女孩不幸身亡,妈妈还在抢救中。目前,肇事者已被刑拘,正在进行精神病鉴定。(6月27日《山东商报》)
首先,本案定性量刑的基础,是张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这有赖于精神鉴定结果。根据案发时当事人的辨认、控制能力,确定其是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还是部分,或是无刑事责任能力。值得一说的是,如果肇事者仅仅是“受到刺激”,就情绪失控,做出撞人、拦车的行为,那跟醉酒后犯罪一样,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不是免责的理由。
如果确定张某需负刑事责任,本案的定性可能发生改变。因为一般来说,小区里的交通肇事是按“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定罪,但如果肇事者故意阻挠抢救伤者,以达到“撞伤不如撞死”的目的,那就是旨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就从过失转为故意,应依故意杀人罪定罪。
其实,公众对惨案的种种焦虑,并非没有缘由,肇事者曾经是当地医学院精神病学的讲师,所以有人怀疑其是在肇事之后撒泼装疯,逃避责任。
为示天下以公,当地警方应直面公众的关切,更积极地公示案情和鉴定结果,避免不透明的操作,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误解。特别是针对公众质疑张某可能的“装疯”,警方的精神病鉴定不应在当地完成,而是应由省内、全国的专家参与,并且有必要及时引进媒体、当地人大代表的共同见证。
警方也有必要将张某在案发之前遭遇的“刺激”,是否有病史,及时向公众披露。虽然更多的官方信息披露,可能会引来更多的质疑,但警方应直面此事,一一释疑,这也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契机所在。
公众有责任监督司法过程,但另一方面,在相关鉴定尚未公布之前,公众也不应盲目给本案贴上类似“师德沦丧”的种种标签。公正、妥善处置这起惨案,是官民各方共同诉求所在。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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