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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第一案”不是标杆是镜鉴

2012年06月2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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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为祸社会的虚假广告之所以在不少地方泛滥成灾,与当地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懈怠有关。但愿万州案能促进公权力的反思。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该台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由于前无古人,媒体将此案贴上了“全国首例”的标签,也因此引发了更多的关注。

  万州此案在全国夺得多项“第一”,主要是因为万州区广播电视台是第一批因播放虚假广告走上刑事法庭的。有人说,这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司法处置具有标本意义。事实上,此案既非标本,也不应复制。

  据报道,万州此案实则源于一起职业打假反成罪犯的影响性诉讼。去年职业打假人刘江曾利用电视台播放违法广告进行“敲诈勒索”,被万州区电视台广告员举报。就在刘案审理过程中,刘江的辩护律师罗秋林将举报信寄往公安部,称300多家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不难得出这样的推断:如果没有刘江和电视台双方的互相举报,并牵动了媒体介入舆论关注,想必这个“虚假广告罪”的“全国首例”不会这么轻易出台——比如,违法广告在300多家电视台播出,但追究刑事责任的,好像只此一家。

  针对“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说有立法模糊之处,主要就在这个“情节严重”上。

  既然罪名已设,就不能因为“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标准,而不予惩办。完善相关立案标准,应由最高法院结合各地司法实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逐步明确。但如果各地拒绝实践,相关标准永远也完善不了。因此说,立法模糊并非司法对“虚假广告罪”不作为的借口。

  司法惩办“虚假广告罪”,当然不能总期待职业打假人与“职业造假人”之间的内斗。侦查权是一项主动的权能,就算没人举报,也应积极发现线索,排查线索,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何况“虚假广告”都是公开面向公众传播的,得到立案线索并不难。明知有罪而不查处,这就是侦查部门的渎职了。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应盯紧广告监管部门,在刑事责任之外还有行政责任。行政执法部门面对虚假广告,听之任之,也是渎职;如果收受了广告主的好处而“睁只眼闭只眼”,那就是枉法。行政执法人员若对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还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为祸社会的虚假广告之所以在不少地方泛滥成灾,与当地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懈怠紧密相关。

  但愿万州案能促进公权力的反思,也期待“虚假广告案”在没有当事人内斗等特殊情境下,也能进入法庭。那样的个案才能称其为“标本”。

  □王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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