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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女子溺亡 北海公园成被告

家属索赔40万元;公园称女子跳湖曾被救回,被送到派出所,园方已尽监管义务

2012年06月3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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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王女士是位精神病人,被发现溺亡在北海公园,家人认为公园未对王女士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告上法院,并索赔40万元。

  昨日,该案件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北海公园相关负责人表示,王女士第一次跳湖被救回,被送到派出所,后来她又折回跳湖,“我们已尽到监管义务”。

  王女士的父母诉称,女儿是一级精神病人,2011年1月25日,她去北海公园游玩,次日10时30分许,公园人员发现女儿在已结冰的湖面溺水死亡。

  王女士的父母说,公园应对游客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女儿在湖中心溺亡,是公园管理不善。两原告索赔共计40万元。

  “发现尸体后,公园用了近3小时打捞,足见其没有紧急预案。”原告代理人说,“被告的证据还显示,王女士不止一次进入湖中心的冰面,且曾被园方发现过,既然园方明知死者精神恍惚,却又允许她进入公园,就应保证她的安全。”

  北海公园管理科科长宗先生说,事发当天下午5时许,公园工作人员发现王女士从西岸走到湖面的冰上,并向湖中央走去,就赶紧上前劝止。

  宗先生回忆,工作人员第一次将该女子拽上来后,发现她身上什么证件都没有,为防意外,就将她送到了派出所。

  庭审中,警方的情况说明证实,王女士被送到派出所后,民警对其做了工作,之后将她送到公交站,并给钱让她坐车,民警看到车走后才离开。

  “我们发现后已经做了相应措施,她又折回溺亡,我们不应承担责任。”宗先生说,公园是公共管理单位,不是保姆,“王女士是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24小时监护。”

  昨日,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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