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宣判,收受817万余元,为他人牟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案,昨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卓志收受总计817万余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卷入近30起受贿中
现年58岁的刘卓志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2008年1月27日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案发前,其负责农牧业经济和农村牧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等。
升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之前,刘卓志长期在锡林郭勒盟(下称锡盟)任职,而在落马前他的多名老部下先后被查办,之后中纪委对刘卓志展开了调查。
由于省部级高官腐败案跨省异地审理已经成为相对固定的司法管理,刘卓志一案也被指定在了北京审理。
之前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刘卓志共计卷入近30起受贿中,除了收受500万现金外还有30万美元以及实物,总计金额高达800余万。作案手法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卖官给下属、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帮人运作矿产手续等。后来的庭审中,刘卓志承认了全部指控。
单独或伙同妻子受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牟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卓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刘卓志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一审认定刘卓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案件时间表
●2010年12月15日
刘卓志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2010年12月23日
中央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1年1月6日
刘卓志被免去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职务。
●2011年1月14日
刘卓志人大代表资格被罢免。
根据中纪委的通报称,刘卓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和礼金。刘卓志的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纪委、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刘卓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简历
刘卓志
男,1953年12月生,原籍吉林,1973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4月入党。
1997年6月-1998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参加东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学习。
1998年9月-200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
2001年8月-2003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盟长。
2003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
2006年5月 任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盟人大工委主任。
2008年1月27日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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