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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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市容指标”异化为“禁乞令”

2012年07月0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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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乞讨群体中会伴随一些违法犯罪,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打击。但一律“禁乞”则是一种懒政或渎职。看似维护了城市的“整洁”,却因伤害不同的人追求自由生活的权利而留下“污点”。

  据《南方日报》报道,深圳罗湖区近日公布了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一项,占10%的权重。如果发现流浪乞讨、露宿人员出现在主干道(严管路)、次干道(重要路段)和其他城市道路(控制路段),分别给予2分/人、1分/人和0.5分/人的扣分。而这一考核方案又脱胎于深圳市的相关文件。

  深圳似乎不是孤例。从相关文件到考核指标再到路面执勤,近年来一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异化为城管执法中的“禁乞令”,路径大致同此。在公共舆论平台的多次讨论中,乞讨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已经且正在凝聚越来越多的社会共识。但有些城市管理者仍固守另一种观点——比如罗湖区城管局一位大队长一方面认为“行乞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自由”,但另一方面却认为“职业行乞,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

  有“职业乞讨”和乞讨群体中伴随一些违法犯罪,是部分城市坚持推行“禁乞令”的主要出发点。问题在于,如果我们认同乞讨是个人权利,把乞丐当作“职业”同样是个人权利。对私权利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宪法和法律均未禁止“职业乞丐”,作为行政法规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非但未禁止,反而不分“职业乞丐”或“业余乞丐”,一律强调“救助”。深圳的立法也不能超越国家法律另建新规。现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深圳市容管理最直接的法律文件,也无涉及流浪乞讨人员。

  既如此,“禁乞”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过公共舆论这么多年围绕禁乞的合法与非法之争,城市管理者也在调整策略。至少,在所有“相关文件”中,应该找不到“禁乞”的字眼。现在深圳罗湖考核方案中的相关指标,也堂而皇之地冠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之名。问题恰恰就出在,这种层层加码的“指令”,事实上在将基层工作人员赶往“禁乞”的单行道。

  至于乞讨群体中会伴随一些违法犯罪,这和“禁乞”更没有必然的关联。有犯罪打击就是了。主张乞讨合法,并非主张乞讨中的犯罪合法。将乞丐强行赶走或强行禁止,而不是对其中的犯罪依法查处,这从城市管理上来说是懒政,从打击违法犯罪上来说则是渎职。

  地方政府在城市管理和建设中,的确需要防止“城市洁癖”思维。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城市,不可能杜绝乞讨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在有些人看来不太顺眼,甚至“有碍市容”。这样的考核方案,看似维护了城市的“整洁”,但却因伤害不同的人追求自由生活的权利而留下“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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