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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地生在港当“二房东”被罚

以日租形式出租自住房屋;被判社会服务120小时

2012年07月0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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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消息,3名内地女硕士学生因经营无牌旅馆违反其逗留条件,3日在香港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社会服务120小时。此前,3名被告亦因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各被判罚款3000港元。

  调查人员卧底揭出非法出租

  新闻处说,今年3月21日,卧底入境事务处调查人员经互联网成功相约其中两名被告会面,并于会面后由她们带往位于红磡一住宅单位。当时,另外一名被告正在该住宅单位内等候。3人经查核身份证明文件后,确认是以学生身份留港,她们遂因违反其逗留条件被入境处人员当场拘捕。

  3名被告承认于2011年来港修读硕士课程,并一同租住一单位作为住宿用途。其后,她们通过网上广告,将其租住单位以日租150港元形式分租予有意入住的人士。

  三人被各罚3000港元

  根据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的记录,上述位于红磡的处所并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6月1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处3名被告各罚款3000港元。

  特区政府发言人称,以学生身份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只能就读于指明的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修读入境处处长批准修读的课程,并不得在未有入境处处长批准下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以及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两年。另外,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最高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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