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南宁女子小月欲充值100元话费到手机上,不料按错按键误充了68万多元。营业厅的工作人员称,若要取回这笔款项,需注销手机号。(7月4日《新京报》)
通讯公司规定取回余款需销号,可能存在着合理的考虑,例如,防止某些用户恶意退款;有时余额包含了存话费所送话费;公司财务机制存在着某些限制。然而,此做法在法律上不妥。
退款给小月和手机销号是两层法律关系。《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运营商在向国家支付使用费后,获得对某些特定码号资源的使用权。用户向运营商购买手机号,其实是获得了号码使用权的永久租用权。而用户付给运营商的手机费其实就是一种“租金”,只要用户按时交纳“租金”,他们就有权一直使用这个号码。
用户每次向运营商交纳手机费,可以看作是一种续租行为,都在事实上签订了新的合同。和以往不同,小月这次不小心交纳了68万多元的手机费,应当视为和运营商签订了一份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然,双方也能够自行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具体到本事件,小月的确对充值数量存在着错误认识,并且也造成了天大的损失,确实应视为重大误解,能够得到退款。
在手机号没有欠费,用户也愿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销号作为退款前提,这不仅使自己丧失了用户,还混同了两层法律关系,更侵犯了用户对手机号的永久租用权。这就类似于:国家委托运营商将一间房子租给我,我不小心给多了租金,运营商说:“退回本次租金可以,你得先从房间里搬出去。”这显然不合情理,更不合法。
□舒锐(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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