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让急救车应提高违法成本
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方来英近日透露,北京目前正在起草急救条例,条例规定,急救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社会车辆拒不让行的行为将视同违法。(7月4日中国广播网)
其实,针对为急救车辆让行的问题早有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也明确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显然,法律早已规定社会车辆应给急救车让道,拒让急救车就是违法行为,用不着“视同”。而且相关处罚措施也很明确。但为何还有那么多社会车辆不给急救车让行?
问题显然出在执法上。虽然交警很难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罚不给急救车让道的社会车辆,但事后是否应该依法追责呢?只有违法成本提高了,司机才不敢视法规如无物,阻碍急救车的通行。
同时,给急救车让路不仅要列入驾校的培训课程,还应作为驾考的固定考题出现。急救车也可像北京市的公交车那样增加摄像头等设备,在社会车辆不让行或并线超车时加以警告,同时摄像取证,作为对违法车辆的处罚依据。 □杨国栋(法律工作者)
城管“周游列国”都学到些啥
截至7月3日,广州39个政府部门公布“三公”账本。其中,广州城管局“见识最广”,一年内赴日本、俄罗斯等九国考察学习。该局2010年共20人出国,费用总支出达114万元,平均费用达到5.7万元每人次。(7月4日《南方日报》)
让人好奇的是,广州城管“周游列国”,他们从这些国家的城市管理中学到了何种经验?取经之后,广州城管是否将经验“拿来”,改善了管理方式、调整了管理思路,真正把钱花在了刀刃上?
此次公开“三公消费”,广州城管的勇气可嘉,他们不仅公开了公款考察费用、人数等,而且还公开了公车总数量、每辆公车的养护款……但是,仅有勇气还是不够的,公众的追问也不该止步于公开,还是期望三公消费的大账单细点、再细点。就拿广州城管来说,为何出国考察一次需要花5.7万元,钱都花到了哪儿?为何要这么花,详细的账目是什么?这才是公众最关心的。 □陈小二(媒体人)
沼气屡夺人命该上点心了
据《新京报》报道,3日中午12时许,西城区北京军颐中医医院后院,一名工人在污水井内施工时沼气吸入过量昏迷,其同伴随后下井救援,同样被熏倒。半小时后,消防员将二人抬出,但前者仍因伤重抢救无效身亡。目前,西城公安、安监等部门已介入调查。6月20日《新京报》刚报道过,朝阳区雅成一里社区“污水井内沼气夺走两人命”,这才几天,又有“工人下井沼气中毒一死一伤”。咋能让小小沼气这样屡夺人命?
沼气危险,但稍加防范,就完全可以杜绝中毒悲剧,事故频发,说明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在有的单位那里根本没有得到落实。不管是没给工人配下井防护装备,还是工人自己图省事不用,主要都是用人物业或工头的责任,他们应当受到惩处。
每次此类事故发生后,安监局和公安部门都要进行调查,但调查之后对有关责任人是如何处理的,也要告知公众。否则难以让相关行业管理者及时警觉、汲取深刻教训。 □张绍亭(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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