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发文,明确“被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等8类文物不得拍卖;防堵企业“知假拍假”
综合新华社电 国家文物局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明确“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等8类文物不得拍卖。
意见强调,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企业必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国家文物局5日举行记者会,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指出,《意见》对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过去,对标的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或审核上的明确要求,文物部门管真不管假,造成一些企业知假拍假。现在如果标的是唐代的,鉴定专家就必须拿出其唐代出土的、或是传世的证据,而且必须签字。”
8类标的不得上拍
●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附属构件
●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珍贵文物
●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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