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征求意见,义务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和举债
新京报讯 (记者郭少峰)教育部、财政部修改起草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昨天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活动截至7月20日。
意见稿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
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根据意见稿,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其中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隶属学校统一编制。教育部这份正在征求意见的文件提出,中小学预算编制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中小学严禁私设小金库
教育部提出,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这项财务管理制度还提出,中小学校应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进行经营活动,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另外,中小学还不得提供担保,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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