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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之争”政府奖励似乎少了

2012年07月1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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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近日,彭州市国资办正式表示,村民吴高亮在河道内发现的乌木属于国家所有,并给予他共计7万元的奖励。对待这个结果,不仅乌木发现者吴高亮表示不满,而且据最近一项网络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网民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元奖励,另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人认为国家应该按照乌木评估价给予奖励。

  “乌木之争”之所以众说纷纭,归根到底有两个问题:所有权问题和奖励多少问题。

  “乌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依据应该是《物权法》中关于发现物、无主物的相关规定,同时我国并没有明文承认物权制度中的“先占制度”,所以,对待从国家河道中发现的乌木所有权应属于国家。“乌木之争”对所有权的争论给立法机关提了个醒,其一,《物权法》中应增加“先占制度”,这对确保物尽其用,保护发现人权利有重要意义;其二,《文物保护法》中应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乌木等自然形成的珍品也属于国家文物保护范畴,这对保护日益被侵害的国有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乌木之争”事件中,面对价值千万的财产仅给予发现人不到百分之一的奖励,似乎太少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相关法律将文物所有权归于国家的立法目的,并不在于“与民争利”,而是在于切实“保护”文物,在于更好地将文化传承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对待文物捐赠者、发现者有义务去提高奖励以达到鼓励更多人效仿。

  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和经济作为调解社会秩序的两大手段,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法律和利益双管齐下,才可以达到最好的治理效果。反之,则可能会导致法律与道德失衡,引发法律和道德危机。试想一下,一个价值千万的乌木被捐献国家仅奖励7万,那么,以后谁还愿意去发现和报告更多的乌木呢?如果又发现了珍品,同时面对上缴国家的“低价”和私自贩卖的“高价”,这将会产生怎么样的法律和道德风险,不言而喻。

  □朱巍(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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