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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救妻”的悲剧如何才能避免

2012年07月13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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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事堂

  据报道,5年前北京下岗工人廖某的妻子患尿毒症,透析半年之后,廖某花光了所有积蓄。为让妻子活下去,廖某用私刻的假公章到医院给妻子做了将近4年的“免费”透析治疗。7月11日,廖某因诈骗罪受审。廖某称愿意卖房退赔。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到10年。相关报道见A38版

  能否以“缓刑”兼顾法律情理

  廖某的悲剧虽令人同情,但违法性质毫无疑义。17.2万余元的涉案费用,在刑法上属“数额巨大”,将面临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但廖某如实交代了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着坦白情节。这就意味着,廖某有可能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同时,对廖某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也传递给我们一个正面信息,检察机关认为廖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采取了人性的、值得赞许的措施。同时,廖某是初犯并不是累犯,也不是恶性暴力犯罪,并且如果他被处以实刑,他患重病的妻子将无人照顾,孩子也将陷于失学、受饿状态。因而,如果廖某真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话,还有望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判处三年以下(包括本数)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正如检察官所建议的,希望在量刑时能考虑到他如实供述和当庭认罪态度。法不外乎情理,相信每一个知晓此事的人都充满感动与同情,希望法院能怀着悲悯情怀,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之承受最合情理的量刑。□特锐(法官)

  要让“穷人”得到更多救济

  如果说,在这个世界上真的存在“钱能买命”的现象,那么在尿毒症病人身上绝对是得到了体现。这个病多由肾功能衰竭引起,大多无法治愈,但如果能定期进行透析治疗,并且不出什么意外情况,病人可以生存几十年。

  但这个治疗的价格相当高昂。特别是我们国家大量使用血液透析方法,年花费多在8万元以上。如果没有医保,尿毒症对于普通家庭绝对是残酷的打击,完全依靠自费,能够负担的家庭估计寥寥无几。

  对于这样的情况,应该反思的是我们的医疗保障制度。从社会公平上讲,医疗保障应该“嫌富爱贫”,富裕家庭支付能力强,保障可以相对弱一些,贫穷家庭支付能力差,保障相对应该强一些。可我们的医疗保障制度似乎恰恰相反,越是没有经济来源的家庭,越难以得到保障。比如廖某的妻子没有工作没有北京户口,就没办法缴纳医保。

  除了医保制度的完善,对这些特殊大病,国家在救济上也应继续发力。香港对于自身无力支付透析费用的病人的做法是,每周提供两次做腹膜透析的机会。这样的办法应该值得我们学习。□郑山海(医生)

  还有多少人被制度挡在门外

  尿毒症已经被纳入医保,从理论上看,无论是河北老家的“新农合”,还是北京的医保,都应该能给予救济,可是为什么廖某只能自费就医,最终走上违法的道路?

  廖某是北京人,可是自己的爱人却不能随之入户。北京关于夫妻之间投靠入户的规定是,结婚满十年、申请人年满45周岁。因为不符合规定,廖某的妻子只能被挡在北京之外,而没有北京户口,就不能享受北京市民医保待遇。

  为什么不去河北老家参加“新农合”呢?据说他们曾经想申请,但“后来觉得太麻烦,就没再申请过”。即便能通过申请,可能还要河北当地医院开转院证明,当地医院治疗不了才能到北京治疗。而尿毒症的透析,并非很难的手术,更大的可能是只有在当地治疗才容易报销。但她这样的身体,家里还有上学的孩子要照顾,又如何承受两地奔波的劳累?

  两地都有制度,可是廖某一家硬是被挡在了门外。这样的人,不知道还有多少?希望这个悲情故事,可以让各项制度设计者有所触动,不能再眼看着户籍藩篱、医保转移壁垒,把人逼入绝境。□敬一山(媒体人)

  我对此事的看法:廖某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法院量刑可从最轻一等;医院管理有疏漏,对欠费尤其是长达400余次没有及时察觉,也存过失,可以考虑减或免此前的费用。既维护法律,也分清责任,更体现人道。——不弃我者(市民)

  他不帅她不美,却一见钟情;他没钱她失业,却相濡以沫;她患上严重尿毒症,他5年来倾家荡产为她透析治病,不离不弃;她没有北京户口办不了医保,他豁出去刻了假章,用假收费单让医院为她透析4年,骗取医疗费17万……后来他被抓受审,他说做这一切只为让她能不先死。——李大明白白(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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