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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终于明确规定“……报刊社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做出不得转载或者刊登的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者刊登。”这一条例的出台,让此前一直呼吁选刊不得随意转载的《收获》杂志执行主编程永新松了口气,但是众多选刊此后又将如何生存呢?
《长篇小说选刊》:两者利益如何协调才是关键
听说新条例出台时,《长篇小说选刊》主编高叶梅正在西藏,之前微博上反对选刊转载的讨论她也有关注,她还跟自己的编辑们说要多关注一下。对于《收获》等原创文学刊物反对选刊的事,高叶梅认为是有道理的,原创刊物的组稿很难,相比之下选刊的工作量小很多。“但选刊对读者来讲是有益的!”高叶梅强调这一点,现在太多的作品让读者们看不过来,选刊选了,不仅读者省钱,还省下了时间和精力。“《长篇小说选刊》打捞了不少不知名的作者的作品,有些很好的作品在市场上一下子也会被淹没的,我刊发了,反应也非常好,这是我最开心的事。”
如果新条例成为正式的《著作权法》内容,选刊又将如何规避风险呢?高叶梅说,《长篇小说选刊》选稿范围是完全可以做到避开文学刊物的。“我们面对的不仅是原创杂志,更主要的是图书。我刊一直就有规定,刊物的少选,等出了书之后再说,这是从作品的角度出发,让它有一个沉淀期,读者也有一个反馈期,这样有利于保证刊物的质量。”但是个别好作品会有例外,比如格非的《春尽江南》最先在原创刊物发表,《当代·长篇小说选刊》又选了,最后《长篇小说选刊》也刊发了,这完全是从文本本身考虑的。
高叶梅也强调,选刊都是有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式刊号,如果选刊没有存在的理由,总署取消或者限制选刊她都没有意见。而本场争论中的根本问题,高叶梅认为应该是选刊与原创刊物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如何协调的问题,这才是最关键的。
《中华文学选刊》:对作者来说,他们愿意被选载
《中华文学选刊》的编辑安静认为条例的出台对选刊本身不会有太大影响,她说并不是选刊扰乱了文学生态,像《收获》这样比较优秀的期刊数量很有限,而大多数的期刊是会向选刊推荐稿子的,“很多作者,比如余一鸣今年获了一个奖项,他就除了感谢原发刊物,还感谢选刊,因为他觉得选刊是对作品的再推动,特别是小期刊,地方的省级期刊运作起来相对比较难,里面的好作品可能很快就被淹没了。”
安静说,对新作家来说,选刊起的是推动作用,“我觉得《收获》这样说,是担心会影响它的销售,很多人觉得选刊比较省事,但我们接触稿件的量是很大的。可能是因为整个文学环境不好,选刊销量大对原发是种竞争,但我觉得对作者来说,他们愿意被选载。”
对于程永新多次抱怨选刊稿费太低的问题,他说关键是很多文章都是作者、编辑推荐的,“作者不可能因为只挣几百元就不愿意刊发了,我们还没有遇到这种情况。”
程永新:选刊的稿费给我们编辑买眼药水都不够
事实上,拒绝选刊类杂志转载自己杂志上的作品,是程永新长久以来就有的一种看法。在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法规专门管理选刊随意转载其他报刊杂志文章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收获》从今年第三期起大幅提高稿费并与一部分作家签订协议,拒绝选载。“刚出来的第四期,有张翎、曹寇、陈丹燕等人的作品,选刊肯定会感兴趣的。我们就事前和作家签订协议,不准选载,如果一定要选载的话我们就只能和人家打官司了。”而杂志的第一页还加了这样一句话:“本刊独家发表的原创作品,未经本刊及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程永新说,《收获》的行为得到许多其他文学刊物的支持,他在想是不是可以成立一个期刊联盟,保护文学生态。程永新说,在国外几乎没有类似这样的事情,一些选刊不和你打招呼,甚至不给稿费就随意刊登杂志上的作品。“我们强烈呼吁,希望新的著作权法能够真正地保护原创作品,给原创作品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是否应该将所有选刊一棍子打死呢?程永新说也有不错的选刊,比如早些年的《小说月报》和《中篇小说选刊》。但他也强调了两点:第一,选刊对作家,对原发刊物要尊重,作品出来半年以后你觉得好的话再去选;第二,买东西你要问问价钱。“《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选完之后,就给你150元,我们给作家却是几千块钱,几万块钱,像上一期格非的小说我们给了两三万。去年一个作家的中篇我们给了将近三万,两个选刊选了,不断缠着我,打电话打得我都头痛,我说算了算了,你选一下吧,时间上必须要三个月之后,稿费也给上去,但后来又说不行,最后好像才给了三四百,这些钱给我们编辑买眼药水都不够。选载费是不是应该商量一下?不能由买家来决定。”
程永新谈选刊变迁
上世纪80年代初思想大解放,各种各样的刊物都出来了,选刊应运而生,起到了一定的好的作用。一些地方的作者认为被选刊选中是一种荣誉,那时的选刊也确实比现在严谨。因为当时选刊发行量很大,地方的作者被选中后,有助于他们作品的传播。那时候稿费都很低,随着时间的推移,文学边缘化了,没有那么多人读文学作品和文学刊物,文学杂志的生存就开始面临问题,选刊也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因为选刊不需要多少劳动成本,不需要很高门槛,一个文学刊物办不下去了,就变身成为选刊,而且只要一两人就可以运作。另一方面,读者又以为选出来的东西就是好的,但实际上有的选刊选得很烂,打着选刊的旗号在市场上就有一种蒙骗性,可以盈利。事实上,一些选刊的发行量比我们这些兢兢业业在办的文学刊物的发行量还要大。
八九十年代的时候,刚刚冒出来的作家在小地方里发表了一两篇作品,被选刊选中,这对他的境遇是有帮助的,所以我说选刊做出过贡献。现在呢,你也不能说这种情况完全没有,但是对大部分作家来说,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比如格非,在我们这里发表后,会在人文社出单行本,我们和他签订协议,就是不让选刊选,这实际上好处是很大的。对大部分作家来说还是保护了原创,保护了权益,保证了市场的销量。现在选刊不像过去有威信,我们专业人士都不看,因为没有品质。
【时间轴】
1985年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有专门以文摘或选编形式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期刊称为选刊。此类选刊应与为其提供作品供转载的期刊或出版单位订立合同。国家特许属于资料汇集者除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转载的条件和支付报酬的办法。
1990年9月7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中并未规定选刊和原创刊物的关系。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上述规定并未变更。
2012年5月
《收获》宣布从本年度第三期开始,提高作者稿酬,在原创作品“保护期”内,谢绝文选刊物转载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并与马原、格非等作家签订了授权协议,拒绝其他选刊转载,并将稿费从原来的千字200-300元提高到400-500元,以此保护作者利益。
2012年5月
众多业内人士对《收获》的做法表态。作协副主席叶辛称,这有利于鼓励原创,繁荣创作。复旦大学中文系主任陈思和称,在“转载”上不能一刀切。《萌芽》主编赵长天称,关键是需要有科学的稿费标准和更完善的市场规范。
2012年7月6日
国家版权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报刊社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做出不得转载或者刊登的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者刊登。”
采写/新京报记者 姜妍 见习记者 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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