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信用记录是公民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必须充分保障,应通过正修订的《征信管理条例》,保障公民对个人征信记录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
北京白领李小姐两年前曾丢过身份证,并依法挂失补办,不成想有人利用她的证件,申办了信用卡,银行审核不严格就签发了信用卡,冒名者恶意透支。这造成李小姐的个人信用记录污点,给她的买房带来了大麻烦。经过银行起诉、她应诉、银行撤诉的折腾,足足3个月,李小姐才删掉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
在这么一场大乌龙里,消费者的信用权利,商业银行给予足够的重视了吗?谁来捍卫公民的信用权利?据《新京报》记者调查,这种现象并非孤例。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试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管信贷征信管理的法定职能。近年来,特别是房产限购之后,个人信用记录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的金融生活。
另一方面,作为征信管理部门的央行,以及商业银行,往往把征信看成一种“管理”,一种权力,而没有把信用记录看作公民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予以充分保障。往往是怎么对商业银行方便,就怎么处理信用争议。
比如,本案中银行一边答应为李小姐解决问题,一边又去法院起诉她;更吊诡的是,银行又让她“不要去应诉”……有律师认为,蹊跷的背后是“原身份证持有人不应诉,必然败诉,银行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无法追回欠款,银行仍可以拿着胜诉判决掩盖其工作失误。”
的确,在征信发达国家中,公民对个人征信记录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没有能真正体现在中国当下的征信制度中。除了前述《中国人民银行法》授权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之外,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哪些信息可以被纳入征信范围、哪些不可以;公民的信用记录受损害时,如何要求赔偿和司法救济……
目前施行的2005年央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只是央行的一个内部规定,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制订的,不是从保护公民个人信用权利出发的。其中虽然也规定了公民可以对信用记录提出异议,但对异议的处理,只是在征信系统内部处理:征信服务中心内部先查,觉得没问题,再书面通知商业银行核查。公民个人作为权利主体,无权要求公开听证,或者直接提出自己的申诉、抗辩理由。
期待正在修订中的《征信管理条例》,能像美国1969年《公平信用报告法》那样,严格规定信用报告的采用程序,保证信用报告准确和公平,保护信用报告对象的隐私权;个人对于信用记录拥有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并有便捷可行的救济渠道。
信用记录,不仅是一种权力,还是一种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有效的救济手段。
相关报道见A08-A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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