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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魏铭言)北京市民政局昨天表示,将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以下同)护理费标准。提高后,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336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869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402元。
新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护理费调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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