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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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黑名单”合情合理?

2012年07月2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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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哈尔滨的刘女士等因航班延误,向春秋航空公司索赔了200元后,被列入该航空公司的“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现象,国家民航总局负责人近日向媒体表示,他注意到了春秋航空有一个黑名单的说法,但称国际上一些航空公司也有类似黑名单的做法,这只是航空公司跟旅客的关系问题。(7月21日《新京报》)

  民航部门的这一说法,值得商榷。

  按《合同法》规定,航班晚点只有改签和退票的后果,并没有规定赔偿责任;当然,航空公司主动作出赔偿不在此限。应当指出,刘女士等要求赔偿的原因不仅是因为晚点了4个多小时,更因为晚点后连一句解释也没有,让人生气。若航空公司不仅提供食品和休息场所,也做了耐心的解释,旅客还是以拒绝登机相要挟,航空公司基于损失不起的考虑可先支付“赔偿款”,还可以当时赔偿是因受胁迫为由,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赔偿,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春秋航空公司直接将维权旅客“拉黑”的做法,属于典型的极端报复行为。从改进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的角度来讲是下下策,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第289条关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载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在承运人与旅客出现严重冲突时,理应积极地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调查处理此事,依法为弱势的消费者撑腰。

  主管部门如对此事持不予介入的姿态,可能会令其他航空公司效仿春秋航空,以“难伺候”、“无能力为其提供服务”之类的理由,拒绝刘女士们登上他们的飞机。这其实就是对乘客维权行为的负面激励,甚至是惩罚。如果,航空公司的服务再差,而乘客亦不敢维权,这恐怕也不是主管部门希望看到的局面。

  □刘昌松(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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