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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风波:中国式创投困局

2012年07月23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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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镜鉴

  投资人和创业者应以谈判或法律途径等更为资本市场所认可的方式破解困局,而最大化尊重普通投资者的权益。

  近日,雷士照明创始人、前董事长吴长江与投资方代表阎焱围绕公司管理权的争夺日渐升级。在吴长江表态自己是“被逼辞职出走”之后,雷士照明员工、供货商及销售商以威胁罢工、收货等形式给予支持。阎焱则以吴“私吞奖金及公司地块”作为反击。随着两大电商企业京东商城创始人刘强东及凡客诚品创始人陈年分别表态“挺吴”和“挺阎”,雷士的这场内讧亦升级为一场国内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的博弈。

  热闹归热闹,究其实质,这场企业管理权争夺战正是一个创业投资过程中因所谓双边道德风险而导致内耗的典型案例。一家接受投资的创业企业能否创业成功,实际取决于创业者和投资人双方的共同努力。而企业盈亏,也是由两者共同分享或承担。加之创业者和投资人本身也不可能实现充分的信息透明对称,这就使得创业者和投资人都有为攫取更大私人利益而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

  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是,相比海外的创业企业,这种因双边道德风险而起的创业企业内耗在国内创业投资中却更为普遍,而这一现象的形成,正与国内创业投资领域中极具“东方特色”的三方面因素有着密切关联。

  其一,正如一位美国资深投资家所言,中国投资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人大多来自金融领域,而在美国,多数风险投资人都具有实业企业运营的背景。这一差异使得国内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就企业实际经营发生隔阂分歧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其二,相比于国外创业者,国内的创业者往往借助个人魅力和人情笼络,事实上对于企业尤其是核心人力资源有着异乎寻常的控制力。而一旦创业者和投资人产生分歧,这种基于忠诚、知遇之恩等文化因素的控制力使得创业者更容易获得加分。

  其三,在国内创业投资过程中,投资人进行投资的模式往往较为单一,大多是直接的现金入股。相比之下,在国外的创业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可能会以可转换债券等更具灵活性的契约工具进行规避——一旦创业者或投资人不能充分履行对企业的责任义务,那么可能会触发可转换债券这类金融工具的条件设定,而使利益受损的一方获得补偿。

  事实上,正是由于缺乏相对灵活的制度工具安排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博弈机制,雷士这样的双边道德风险困局才会激化致员工示威、投资人创业者互相爆料这样如此戏剧化的局面。这样的局面对于一家已经上市的公众公司而言,不可避免地会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乃至长远发展构成干扰。

  随着国内创业热潮的持续和进一步升温,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也可能会遭遇类似的困局。鉴于此,国内创业者和投资人均应以此次雷士风波为鉴,一方面通过更完备的制度安排为在契约框架内破解双边道德风险困局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一些上市创业企业的投资人和创业者也应更加注意约束自身行为,以谈判或法律途径等更为资本市场所认可的方式破解困局,而最大化尊重普通投资者的权益。

  □华化成(北京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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