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经组织部门同意,参与法院的审判或调研,具备条件的可列席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就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发布指导意见。据了解,意见规定了六种具体的交流方式:加强人员相互交流、互派人员讲学授课、建立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开展专题调研、联合开展在职教育。
人员交流
法官可受聘任兼职教师
加强人员相互交流是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经组织部门同意,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定期由商法学院校选派2-3名优秀专家、学者到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挂职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调研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列席审判委员会。
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定期选派优秀法官,受聘担任法学院校兼职教师,支持法学院校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指导意见要求有关人员在人民法院挂职期间,应当遵守审判机关保密、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一般不在非法院系统公务活动中使用挂任职务,并不得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及其他有关活动。
讲学授课
法院法学院互派员讲学
指导意见规定,法院和法学院可以互派人员讲学授课。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需要,积极邀请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到人民法院以讲学的方式参与审判人员培训;也可根据法学院校的要求,选派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审判专家或优秀法官,到法学院校讲授诉讼实务、司法理论课程,参与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选择1-2个经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确定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作为教育培养本地审判人员的基地。有计划地定期选派人员进修学习,接受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此外,指导意见对建设实践教学基地也作出安排。
教育培训
选送法官参加学历教育
指导意见还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通过定向招录、委托培养等形式,与法学院校合作开展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着力点,选送审判骨干参加高层次的学历教育。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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