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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要尊重法律程序

2012年07月23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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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巧家县两村民被穿着警察制服的人“带走”应该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但是,这不能作为忽视相关的法律程序的合法理由。

  一名云南巧家县迤博村农妇向媒体爆料,其丈夫在玉溪工作地点被人带走。同时失踪的,还有邻居邓德勇。据悉,他们都是被几名穿着警察制服的人带走,从5月31日至今,其家人仍不知两人下落,也没有收到有关拘留的任何书面凭证。(7月22日人民网)

  两村民被穿着警察制服的人“带走”应该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但是,这不能作为忽视相关的法律程序的合法理由。按照当事人家属和媒体提供的材料来看,该地公安机关“带走”人的行为至少有以下方面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和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或逮捕证。可是根据本案相关材料证据显示,仅能依靠“身穿警察制服”来判断当事人可能是被当地警察带走的。在行动中,警察始终没有“透露”自己的身份,也没有向在场的人说明带走的任何理由。

  同时法律规定,嫌疑人被逮捕后24小时之内,相关部门应该及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从两位村民被带走到现在已经将近两个月,当事人家属仍然以“下落不明”来形容他们,这无疑是该案违反现行法律程序的第二个地方。对嫌疑人家属的及时告知义务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一方面是为了及时告慰嫌疑人家属,保障他们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嫌疑人提供诸如寻找律师服务、取保候审、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等提供便利条件。所以,云南警方这次“秘而不宣”的行动存在瑕疵。

  我国关于警方搜查有明文规定,要求必须出示搜查证。如果在逮捕和拘留同时遭遇紧急情况,在出示逮捕证和拘留证后,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的时候,需要有被搜查人、家属、邻居或其他证人在场,并且搜查后需要相关人员现场对搜查的情况进行核对签字。据当事人家属和媒体材料显示,在数次搜查中当地警方并未要求相关人员签字,同时也未向被搜查人家属说明搜查理由。这样做不管是出于保密考虑,还是出于任何理由,从法律层面看都是存在问题的。

  打击犯罪和追求快速准确的破案是警方的重要使命,但是,保障全体人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权威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不能因噎废食而忽视后者,因为后者往往才是警方行为的真正意义所在。

  □朱巍(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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