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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的电子眼拍不出执法公正

2012年07月2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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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审计发现,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部分市县对抓拍违法行为的认定环节缺少内部监督和制约;有部分市县未将查获的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当事人;有部分处罚认定与违法事实不符,不利于“电子眼”的公益性管理。(《第一财经日报》7月25日)

  “电子眼”是强大的辅助执法工具,设立的初衷,在于对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的监控。因此从本质上说,对“电子眼”的投入,应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在哪里设立、达到怎样的拍摄效果,都应该在严格的公益理念和严肃的法律依据下实施。而这样的职责,只能由政府独自完成,不能由社会法人以“从罚款中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来参与。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财政投入,将一些本该公益化的服务,千方百计加入商业化模式,既加重民众的负担,又降低政府的公信度。与营利“电子眼”并列的此类现象,还有很多。比如,相关法规早已明确的“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交管部门在执行时,许多都是委托快递公司进行的商业化有偿服务,甚至交通台开通的交通信息服务热线,也有每分钟高达3元的电话费。

  退一步说,即使需要以财政资金购买民生服务,因政府被“公关”或责任心欠缺,导致服务质量无人把关,财政资金被套取的空间同样很大。仅以教育培训为例,近年来媒体屡有报道:一些接受政府委托的培训机构,以假培训、假考试、假就业、假造册等手段,套取政府补贴。针对于此,在服务质量的确认上,就需要引入被服务对象以及社会评价,实行多角度评审。

  营利的电子眼拍不出执法的公正。这是因为营利的电子眼,一定是由商业利益驱动控制。正如专家所说,为了获取回报,如果投资者跟当地相关部门串通,调整调速器,很多人可能会“被超速”。如此这般,公正从何谈起?

  □马龙生(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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