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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双重标准的背后是执法不严

2012年07月3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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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之言

  任何公司都是“理性人”,如果不用严格守法就会轻松获利,那么其就没有任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一个月前,中消协联合天津等六省市消协发表《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要求苹果对霸王条款进行整改。在各方的强大压力之下,苹果曾在7月初更改了部分条款,但其修改“解释模糊”“意思含混”,对于众多核心信息并未完全更改,有敷衍消费者试图蒙混过关之嫌。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再度点名批评苹果售后服务存在的霸王条款。(据7月29日《东方早报》)

  没错,我国现行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够完善之处。比如,面对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象,由于法律上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消协所能做的,要么是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要么只能止于反复的谴责。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有消协“支持”,单个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的成本也过高、耗时也过长。

  不过,这些问题虽然普遍存在,但并非造成苹果霸王条款的根本原因。从消协发布的《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可以看出,即便仅仅根据“不够完善”的现行法律,苹果公司在维修方面的霸王条款也与现行法律存在着严重冲突。按照法律的“属地原则”,哪怕苹果是再牛气冲天的跨国公司,其内部的规定也不能对抗中国的法律规定,必须做到“入乡随俗”。

  事实上,苹果在其他一些国家都是按照这一基本法治原则行事的。正如中消协相关负责人指出的那样,苹果在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国还有“特殊条款”,这些特殊条款就是针对其不符合当地国家法律的内部规定,所打上的“合法性补丁”。这就引发一个疑问,为什么同样是违反所在国法律,苹果会有傲慢的双重标准,甚至对于我国消协的反复批评都置若罔闻?

  造成这种反差的症结就在于法律的执行力度,由于我们的法律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现象。

  任何公司都是“理性人”,如果不用严格守法就会轻松获利,那么其就没有任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守法的典范不是“自动生成”的,而是环境塑造的结果。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天使和魔鬼的角色是很容易转变的。

  我们法律实施水平的差距,仅从面对苹果霸王条款违法时的态度即可窥见一斑。正如前述报道中,一位在基层长期从事工商执法的工作人员所言:虽然苹果某些条款是违法的,但苹果销售到全国各地,谁先开出对苹果的第一张罚单,谁就可能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没得到上级统一指示,我们是不会贸然行动的。而在年初,国家工商总局曾表示,工商部门今年将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霸王条款行动。如此反差又该是谁的尴尬呢?

  □志灵(北京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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