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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应定期晒公益捐赠收支

民政部印发规定,要求公益项目至少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结束应全面公示

2012年07月3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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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民政部网站29日公布民政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明确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基金会工资福利应公布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违反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明确,基金会需要公布的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在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方面,《规定》特别指出,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基金会数量六年翻番

  据悉,《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近年来,我国基金会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我国基金会已有2500个,与2005年相比,6年间基金会的数量翻了一番多,平均年增长率达20%。其开展的公益项目涉及教育、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卫生健康、环保、法律、学术研讨和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

  ■ 焦点

  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活动”

  《规定》要求,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规定》征求意见阶段,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是意见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之一。《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但各方面反馈意见认为,此条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可能会阻断了基金会对一些未在民政部门注册但仍然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组织的资助。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如果基金会资助营利组织的目的是让营利组织协助其开展公益活动,营利组织并不从中谋利,那这种资助行为也应当允许。另外,即使资助的是非营利组织,也有可能发生营利性的后果。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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