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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红十字会建社会监督委员会

红十字会须设发言人回应社会关切

2012年08月0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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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6日,中国红基会首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门负责人,有近千人报名应聘。资料图片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各级红十字会须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监督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昨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对红十字会提出上述要求。

  各级政府将加大经费投入

  《意见》提出,红会须建立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适应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的体制机制,理顺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

  为此,红会方面须改革内部治理结构,加大上级红会对下级红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察力度;下级红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须听取上一级红会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红会,将开展红会社会组织改革试点。

  而政府方面,各级政府均须把红十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购买服务制度。

  《意见》透露,中央集中专项彩票公益金的“投放”,将加大对红会的支持力度;省级以上红会,将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

  红会资金分配信息将公开

  “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而“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意见》提出了这一“逻辑关系”,要求各地将红会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而红十字会自身,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须全公开;同时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据国新办消息,8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秘书长王汝鹏,将就《意见》举行专场发布会。

  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将被查处

  意见指出,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

  意见提出,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加强《红十字会法》、《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推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

  意见指出,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委托红十字会承担与人道救助有关的工作,实施与其核心业务有关的项目。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

  ■ 焦点

  红会救助成本将向社会公开

  “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意见》明确写明这一宗旨,要求各级红会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

  按照《意见》要求,红会须在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基础上,组建“第三方”社会监督委员会,监督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同时确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此前,红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时所产生的成本,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被认为是最易引发贪腐的环节。

  对此,《意见》言明,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时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但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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