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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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2012年08月0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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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下水道立一部法吧

  7月21日暴雨令北京损失惨重。笔者认为,必须将防治城市内涝事项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治水,方能从制度层面解决城市水灾问题。

  相对于其他领域的依法治理进程,我国依法治水的进程比较缓慢。上世纪80年代才诞生了第一部水法,防洪法1998年才颁布实施。相关水利法律法规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弱。至于防治城市内涝问题更是无法可依,“城市型水灾害”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更遑论城市水灾的立法。

  但早在19世纪中期,不少西方国家就为排水系统建设立法规定高标准。比如,美国1968年颁布《国家洪水保险法》,创立全美洪水保险制度。美国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正在对《下水道系统条例》进行法律协议。日本1900年就颁布了专门的《下水道法》,规定全面铺设生活污水排水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的城市为何就不能为下水道立一部法呢?国家层面的法律可以是指导性的、原则性的,各地再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地方性法规,诸如制定《城市下水道条例》。

  □刘武俊(法律工作者)

  普及游泳课实在有必要

  据《中国教育报》报道,近日,宁波市江东区教育局发出通知,在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当中尝试普及游泳课。首批训练计划涉及6所小学的一、二年级学生2000多人。试点成功后游泳课将逐步普及到全区19所小学。

  每年夏天,青少年落水溺亡事故都会频频见诸报端,尽管各地教育部门年年会下发做好防溺水工作的有关通知,可学生溺水事故却一次又一次刺痛着我们的神经。笔者经常会想,如果那些学生会游泳,悲剧也许会少很多。因而,宁波普及游泳课,很值得推广。

  实际上,开设游泳课并非宁波独创。英国教育部颁发的7~11岁全国课程大纲就明确规定,所有学校都必须教学生游泳,标准是学生能够在没有辅助的情况下独立游25米。日本的法律也规定,游泳是大中小学在校学生的必修课。

  我国《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也明确将游泳列为学生应该掌握的基本求生技能。但遗憾的是,对于如何将这一国家课程标准落到实处,国内大多数学校并没有实际行动。宁波市如今先行一步,值得各地跟进。

  □盛会(公务员)

  滇池生态补偿费收费莫名其妙

  据报道,昆明拟对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的五华、盘龙、官渡、呈贡、晋宁等6个县区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开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这一消息引来诸多质疑。昨日昆明方面回应,确有“拟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考虑,但具体收费标准还未制定。

  “污染者付费”,这是很多国家推行的“污染者负担”式治污思路,本身无可厚非。在我国,生态资源补偿费征收也一直在进行,征收对象主要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尤其是某些污染严重的企业。

  以此对照,最应对滇池污染结果承担责任的,其实是滇池四周的造污与排污企业,而不能把游客都“有罪推定”为污染源头。即便游客的活动可能会造成轻微污染,但游客购买了门票,事实上就达成了契约,景区经营者因为获利,必须担负对游客偶然污染的治理义务。门票之外,再征收生态资源补偿费,涉嫌重复收费。

  □王聃(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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