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参加《步步为赢》节目获小米承诺,年薪20万,报到时面试未录取;小米称只是意向
新京报讯 (记者刘夏 张媛)电视应聘成功,报到时面试却被告知不能录用,求职者一男子日前诉小米公司违约。昨日,小米回应表示,现场只是达成录用意向,未通过正式面试者不可入职。
求职者上诉要求赔偿
据媒体报道,2012年,郭宏报名参加福建东南卫视的大型电视职场招聘节目《步步为赢》,经过多轮选拔之后,2月份作为第一期求职者进行了首期节目录制,该节目于3月4日晚播出。
在节目中,小米公司承诺为郭宏提供认证工程师兼设计的工作,年薪为20万元,双方就此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但郭宏到小米公司报到后,经过两轮面试小米公司告知郭宏没有合适职位,同时拒绝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郭宏认为,小米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已在公开的电视节目中承诺聘用,他对此也形成了合理信赖。现小米公司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反悔,拒绝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郭宏以应聘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误工费4080元、交通费500元,以及因对合理信赖而致使丧失其他缔约机会的机会损失51000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米称“专业测试没过”
小米联合创始人、总裁林斌昨日回应称,“节目组明确告知,现场只是达成录用意向,应聘者之后必须通过公司正常面试流程。”且表示,“当天录制现场简短交流后,我表达了诚意,并邀请郭先生到小米走正式面试流程。之后郭先生两次到小米和四位同事做了长达三小时的正式面试,遗憾的是郭先生没有通过小米面试。”
小米公司相关人士称,公司正规入职面试均需经过三到四轮,要走HR(人力)、工程师、部门主管等正式面试流程。他还透露,郭宏被拒的原因是“专业能力测试没过”。此外他还提到,郭先生当时没有辞职,“心不诚”。
新京报记者昨日联系上当事人,北京天宏信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郭宏,他则表示,上节目前并没有被告知只是初选。郭宏称,“感觉已经在电视上播出,又由老板亲自选中,肯定是板上钉钉了。面试也不过谈谈薪水和岗位,走一下流程。”他说,没想到入职时却遭拒绝,有种“被忽悠”的感觉。
■ 对话
“节目组保证若老板反悔可投诉”
新京报:媒体报道里提到你辞职了,但你微博认证上面还是某公司总经理,有人觉得你求职的心不诚。你目前辞职了没有?
郭宏:我现在的确是认证的那个职务,还在职。本来节目要求上也没说辞职后才能参加。而且辞职的事我已经和领导提出了,在考虑的职位除了小米还有其他。
新京报:为什么来参加这个节目应聘?
郭宏:之前我有好几个朋友都是在类似的电视求职节目当中应聘成功,这次选择《步步为赢》因为听说是个新节目,来的都是创始人、老总,薪水高,职位比较不错。其他《职来职往》、《非你莫属》等节目感觉都是应届生才去。
新京报:来参加之前节目组是怎么和你说的?有没有什么书面的协议?
郭宏:没有书面的东西,应该就是填过一份报名表。上节目前并没有被告知只是初选,还要面试,反而节目组曾保证老板决定后若有反悔可以向节目组投诉。
新京报:在2月份录制的时候小米应该就敲定你了,后来面试、被拒又怎么发生的?说原因了吗?
郭宏:在3月份节目播出一周后,我被通知去面试,第一轮是HR和两位部门领导面试,对于要不要我有争执,第二轮是再上面的领导。等回去以后被电话“通知没有适合的职位”。
新京报:怎么想到诉诸法律的?
郭宏:因为除了我,还听说有其他人碰到类似的事,有的是和承诺的薪水不一致,有的是职位不符。咨询律师后发现,电视应聘成功违约的案件还没有先例。我成功以后,其他人也就可以效仿了。 (刘夏)
■ 热议
小米没理由拒绝选手
昨日该事件引发网络热议,一个自称“米粉”的网友表示,看到这个消息确实有些伤心了,林斌明明在节目里答应20万签了郭宏,达成了劳动意向。为什么下来不买账?20万什么的全是噱头?网友称需要解释。
有网友表示,双方对节目理解有偏差,观众和参与求职者以为《步步为赢》和小米公司是以真诚求才为目的,而小米公司则把职场电视节目误解为公关品牌秀,弄巧成拙。建议小米收了这个求职者。
■ 观点
1 事件属于缔约过失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这种事件属于缔约过失。郭先生和小米公司在电视招聘节目中并没有签订字面合同,但也不能说这个承诺是无效的。小米公司应该赔偿给郭先生一定的损失,赔偿额度要视郭先生的损失情况而定。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余嘉勉律师认为,参加节目的公司人员肯定是得到公司授权的,公开承诺都是有效的。小米公司承诺了但却反悔,就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刘兰兰)
2 确认劳动关系须书面
记者观看该期电视职场招聘节目《步步为赢》的录像时发现,小米公司总裁林斌给郭宏发的是“就职邀请”。对此,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民认为,劳动法规定,确定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且有很多必备条件,比如工作期限、工资标准等,而郭先生在电视节目中并未与小米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所以无法追究小米公司的责任。所谓缔约过失是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刘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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