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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险企股东行为

2012年08月03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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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轶骁)保监会昨日发布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行为和交易行为予以规范,这是保险监管机构对控股股东出台的第一项管理规定。

  《办法》指出,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相关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办法》首次对控股股东的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指其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和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分析人士估计,鉴于目前中小险企亏损较为严重,保监会此举可能意在规范中小险企股东的行为,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动用险资,危及保险公司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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