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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罚款月票”是典型的行政寻租

2012年08月0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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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滨“月票式罚款”的做法不仅荒诞,而且也与《行政处罚法》赋予的权力相冲突,属于典型的行政寻租行为。

  近日,河南淮滨被曝光存在一种“新式”治理货车超载的执法方式:从2011年开始,货车司机每月月初就必须到超限站交3300元至5200元不等的“罚款”,便可以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享受“免费”和“合法”的超载运输活动。(8月8日《新京报》)

  针对社会对这种“月票式罚款”的质疑,该县“治超办”做出的解释是,这并不是罚款月票,因为每个司机“处罚科目”都不尽相同;这也不是放任超载,因为县里面有自己关于超载的“专家标准”。这种解释究竟能否站得住脚呢?

  首先,国家规定的货运汽车运载标准是通行全国的强制性规定,各地方政府无权擅自变更执行。上个月国务院刚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强调国家下大力气治理“三超”行为的决心,已经在考虑将客货运超载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涵盖范围。

  淮滨当地却反其道而行之,擅自将国家规定的货运最大承载量上限提高15吨。这种以“地方行政”变更执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做法不仅违法,而且也在时刻危害着淮滨县内道路、桥梁、交通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不管淮滨县制定这些“新标准”是出于何种考虑,或者经过多少专家论证,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必须尽快整改。

  其次,“月票式罚款”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说明行政处罚之目的在于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罚款只是手段,制止行为才是目的。“以罚代管”和“只罚不管”的做法颠倒了行政处罚的手段和目的,是另外一种行政失职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淮滨县政府作为基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仅没有积极履行职责,制止和纠正超载行为,而是将“罚款”作为一种特别收入当作特殊“营生”,甚至为了减少执法成本以“月票”的形式“量贩式”管理。这样的做法不仅荒诞,而且也与《行政处罚法》赋予的权力相冲突,属于典型的行政寻租行为。

  从报道来看,该县应该知道“月票式罚款”与法律确有冲突,所以,他们将每个司机的“月票”内容规定的不尽相同,有的是“擅自改装车”,有的是“超限行使”,但是罚款总数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以体现出执法的“公平性”。这样“掩耳盗铃”的处罚在掩饰自己行为的同时,实际上又与行政法中“禁止事先处罚”的原则相冲突。这种行为产生了两个悖论:一是罚款出现在违法行为之前;二是缴纳罚款后的超载已经成为“合法”行为,那么为什么还要缴纳罚款?这两个悖论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朱巍(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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