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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修法重惩“猥亵男童”了

2012年08月0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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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李军,涉嫌诱奸多名男童。8日,荔湾区检察院表示,尚未确定是否批捕。(8月8日《新快报》)

  设若被诱奸的是多名女童,则李军该当何罪?《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被诱奸的是男童,警方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按照《刑法》,如女童被性侵,“强奸幼女罪”以10年为施害人的量刑下限;男童被性侵,“猥亵儿童罪”则以5年为施害人的量刑上限。堪称“男女有别”。

  李军诱奸多名男童,却适用“猥亵儿童罪”,只不过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及男性的逻辑延伸,是法律缺位之下不得已的退而求其次。

  在红豆猥亵男童等案件中,舆论已经多次呼吁修改相关法律。而不断出现的猥亵男童案,依法难以“从重”追究刑责,也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伤害。期待,立法机关尽快修法,以威慑不法者,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于立生(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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