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行政许可下向一企业承诺“10年内不批准上同类项目”,拒绝为另一企业立项备案
据新华社电 两年前,几位安徽枞阳籍企业家投资几千万元设立一家新型材料公司。正当这家企业加紧投资建设之际,却因为县政府办公室与另一企业签订招商承诺函——“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于是县政府以此承诺在先为由,拒绝为安徽天筑公司立项备案。
立项备案突遭停止
2010年年初,李友东接受枞阳县官埠桥镇政府方面的招商邀请,回乡创业,成立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1年5月19日,枞阳县发改委下发了备案通知。
然而,5月24日,官埠桥镇党委姚尚龙书记打电话给天筑新型材料公司负责人,表示发改委要求收回通知,不予备案。原因是县政府办公室在2007年5月28日曾与枞阳县另一家企业——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诺函,第一条就写着“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
这家公司发现,县政府在签订承诺函时,并没有得到任何行政许可。于是,公司于去年12月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县发改委恢复给天筑公司项目备案。
今年3月,法院对第二份诉讼作出判决,责令枞阳县发改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予天筑公司项目备案。
胜诉后又遭处罚
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天筑公司总经理方明珠等人立即着手办理手续,不料又“卡壳”了——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土地挂牌,表示天筑公司必须先兑现以前的行政处罚。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解释说,天筑公司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已兴建了一部分建筑物。去月29日,县国土局作出了“罚款9万元、收回土地、没收地面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据官埠桥镇政府有关领导介绍,天筑公司2010年8月开始项目建设,一直没有收到任何部门有关停建项目的通知。但到2011年5月,这一项目备案手续受挫,之后被国土部门通知建设用地违法等。方明珠说,“这不明显是承诺函事件引发的吗?”
■ 回应
枞阳县政府
“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
既然县政府“承诺在先”,当地有关部门为何又同意天筑公司兴办同类项目?
“承诺函是上一届县政府签订的,是出具给霁玲新型建材公司的,镇上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据县发改委主任张炳应介绍,新一届县政府领导也是在天筑公司项目履行备案手续、霁玲公司表示抗议的时候才知道,所以中止了天筑公司的备案手续。
霁玲公司责任人刘福友告诉记者,他原先在上海经营建筑和服装。2007年,这个县的有关领导诚邀他回乡投资,并且给予了“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的承诺。
2011年,刘福友获悉天筑公司也投资商品混凝土项目,于是向县政府投诉。县上一位领导答复他,承诺继续有效,否则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枞阳县政府副县长姜奎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必须执行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因为首先考虑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虑它是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