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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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删帖需有明确法律规范

2012年08月1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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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侵权责任法》既没明确网站删帖的具体审查标准,也没规定对网站违规删帖的惩罚措施。

  近日,北京警方成立专案组对涉嫌“有偿删帖”的数家网络公司员工进行立案侦查,这一事件不仅再次揭示出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实际上就是滋生网络腐败的温床,而且也引发了公众的困惑,“删帖”行为本身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法律应该如何约束。

  首先,我们先对删帖行为本身性质进行考察。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当权利人发现网络侵权信息时,可以向网站提出删帖“通知”,网站应该及时采取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果网站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就可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站对侵权帖子的删除行为既属于一种法律赋予的义务,同时也是网站避免自己承担责任的一种措施。

  此外,网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些诸如宣扬暴力、淫秽、虚假信息等的非法信息也有主动删帖的权力,这是网站自我管理的一种体现。可见,网站删帖有两种渠道,一是依网民申请的被动删除,二是依法管理的主动删除。

  既然删帖已有法定的程序,那么为什么还会催生出专门经营“有偿删帖”的网络公关公司呢?这多多少少与现阶段我国网络立法缺少相关具体规定有关。《侵权责任法》对网络删帖的规定仅是原则性的,既没有明确网站删帖的具体审查标准和审查期限,也没有规定对网站违规删帖的惩罚措施,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这些网络公关公司与网站个别人员勾结,利用信息相关者担心网络传播扩大的心态,或者不熟悉删帖渠道和程序等原因,通过省却删帖举证、减少审核期限、扩大删帖范围、甚至发布不实信息等方式非法牟利。

  网络公关公司,实在是现阶段网络时代中催生出来的一个“无孔不入”的“怪胎”,他们所谓的“公关”行为不仅侵害了网民表达权和知情权,而且还侵害了网站本身的公信力。一些“民办”的版主因为拥有可以直接删帖的权利而最容易受到网络公关公司的“公关”。这也是本案凸现出来的又一个重要问题,是时候对这些网站“非在编”管理人员加强管理了。一方面,网站应强调版主的自律规范,保证网民向网站监督和投诉渠道的畅通,另一方面,应积极推广版主实名制,以保障权利人和网站的事后追偿权利。

  “网络公关”摧毁的是整个社会对网络信息的信任,侵害的是全体网民知情权与表达自由,所以,真正杜绝“网络贿赂”和“网络腐败”的手段并不仅在针对一两个典型案例,而更多的在于从制度上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律体系和自律体系。只有在国家法律的外部健全,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完善和网民自律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真正杜绝“网络腐败”的温床。

  □朱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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