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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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火锁门”的商家必须严惩

2012年08月1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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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8月10日下午,郑先生一家在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某饭店就餐,商场突然失火,一看到浓烟,饭店的两名服务员就第一时间拿着锁把饭店的大门锁上,并把卷帘门也拉下来了,要求客人一个也不许走,必须先买单。

  商家在火灾发生的危险时刻,不是立即组织客人从安全通道疏散,而是关上大门,要挟客人买单,这等于截断了客人的逃生通道,人为造成了巨大的危险。如果等30多个客人都结清账目后再放人,起码需要十几分钟,在这段时间,极有可能造成火灾的蔓延,威胁客人的生命安全。

  “失火锁门”的商家不仅应受道德谴责,也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面对郑先生的遭遇,相关部门是不是该有所行动呢?

  □殷国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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