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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轮奸案”需要“提级调查”

2012年08月1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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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日前,一名网友发帖称,一位名叫李洪娜的女孩两年前被辽宁盘锦市某派出所所长伙同当地“地痞流氓”轮奸。在报案后,李洪娜及家人遭遇多方刁难并遇到数次死亡威胁。盘锦市公安局称已进行调查核实,请网友等待调查结果。(央视8月13日)

  一位女孩“遭到多名男子殴打、强奸,并被迫吸食冰毒”,骇人听闻。如果事情属实,那么,相关人员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强奸罪,并且此案还具有多人轮奸、打击报复等情节,涉及警方人员,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刑事案件。如果不认真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则无法平民愤,更将对政府公信力造成巨大损失。

  不过,有个细节值得说说。盘锦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也原封不动地转载了该网友的博文,并作出表态:“我局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我们将会对事情的详细情况在调查结束的第一时间公布于众,还大家一个真相。”这种由警方微博主动转发网友博文并主动回应的事情,是罕见的,它表明了盘锦警方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以及不掩饰、不包庇自身内部问题的决心。

  然而,尽管盘锦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体现了一种开明的态度,公众对于这起案件是否及时查清真相,能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仍然存疑。根据网友博文所述,这起案件发生在两年前,而她本人也多次上访,省电视台也播出过她的遭遇,但是没有得到任何有效帮助。鉴于盘锦市公安局调查下属派出所所长犯罪有“老子调查儿子”之嫌,盘锦市公安局微博回复之后结果将会如何,公众仍然缺乏信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案由于涉及派出所所长犯罪,希望此案能由上一级检察院直接立案,查清真相,给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交代。

  □杨涛(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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