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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欠物业费卖房拟受限制

北京正在研究办法,拖欠物业费业主将不能进入业委会

2012年08月1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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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马力)如果业主长期欠缴物业费,在房屋出售时有可能会受到限制。记者昨日了解到,北京正在研究办法,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将受到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以及不能转让出售房屋等限制。

  具体方式正在研究中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称,物业费是业主用于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的资金,个别业主欠缴物业费,实际上是缴费的业主在“掏钱”替欠费的业主购买服务。欠缴物业费还有可能导致物业公司降低服务质量,受损的还是业主。

  据了解,北京也在研究相关办法,例如不交物业费就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限制房屋转让等。但是否将物业费缴纳信息记入房屋权属系统?欠费多长时间会被列入“黑名单”?如果补缴是否可将此前欠费记录清零等?目前还在研究中。

  目前,在朝阳等区县,二手房交易时,房主必须提供物业费结清证明才能过户。

  在香港,业主公约赋予了物业管理公司法定权力,以便追讨业主欠交的管理费。如业主恶意拖欠管理费超过30天,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向该业主提出民事诉讼追讨所欠管理费、利息、手续费及一切法律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更可委托律师将该业主欠费的记录注于土地注册署该房屋的记录内。欠费业主必须先交所欠管理费、利息及法律费用后才可将房屋卖出。

  至于今后是否会全市采用这样的方式?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方式尚在研究中。

  遇纠纷物业无权停水电

  在一些小区,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拒绝缴纳物业费,而物业则采取了断水断电等做法。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无论发生怎样的矛盾纠纷,物业都没有权力断水电,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此外,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部门正在努力破解制约物业行业良性发展的政策瓶颈和障碍。如经适房物业费政策多年不变,但人工、水电费用等各种成本涨价,制约物业服务水平等。

  此前征求意见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拟规定,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小区,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即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如果要卖房,应当与业主大会结清费用。此外,买房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而且业主大会也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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