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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世界遗产旅游”这个概念进入我们的社会话语系统,当然得益于《世界遗产公约》的成功实施。因执行该公约而诞生的世界遗产目前已达936项,分布于全球153个国家。这些世界遗产地集中了文化和自然方面的精华,体现着公约所强调的“突出的普遍价值”。
由于是源于规范的法律执行,所以,世界遗产旅游亦为一个伴随着法律执行而成长起来的规范的概念,包含规范的内容及方式,而并非“去世界遗产地旅游”那么简单。它以公约的文化尊重和环境持续发展宗旨为纲,带动相关理念的普及和旅游思路、手段的跟进,并融入旅游产品的设计和施行之中。
那么,相对于普通意义上的旅游,世界遗产旅游的独特价值体现在何处,又如何体现呢?
其一,不可替代的惟一性。一座迪斯尼乐园,可以在东京、巴黎、香港、上海及更多的城市同质化地加以复制,而每一项世界遗产却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复制、不可再生的特质,并标示遗产在文化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方面的最高价值。遗产一旦复制,价值全无;遗产一旦消失,即是永别。
其二,公共财富的均衡共享性。根据公约的基本精神,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遗产,均依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而产生,有着人类共同遗产的共享性质。体现在旅游的权利上,人人共享。
重要的是,这些属于世界遗产旅游的独特价值应在实际的旅游行为当中得以渗透,并使之显性地体现出来。这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均做到位。
理论方面,目前,关于世界遗产旅游的研究的国际前沿话题主要集中在若干热点上:世界遗产旅游的管理、世界遗产旅游产品的设计思路、怎样促进世界遗产旅游的正确发展、当地性与全球性的平衡对世界遗产旅游的影响、如何使外来者更好地理解当地文化、对生态与文明负责任的旅游等。
而在实践层面上,旅游产品的设计者、提供者,应将世界遗产内容准确充足的线路系统建立起来,使得旅游者能够在消费这种产品的过程中接受关于世界遗产的知识,感知世界遗产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内涵,懂得这些地方不可替代的特质,而不仅仅是有着“世界遗产”名牌标志的门票高昂的景点。
举例来讲,挪威政府推出的一种名叫“果壳里的挪威”的旅游产品,设计精致,操作成熟,可谓极具代表性。其中深受外国游客欢迎的西挪威线路,包含了山地火车、汽车、游轮、步行的方式,将挪威境内7项世界遗产中的3项(卑尔根的布吕根城区、西挪威峡湾、奥尔内斯木质教堂)囊括其中,一整天的行程,充实、合理而有效。身在“果壳”载体之中的旅游者,追寻当地宗教文明、城市文明、商业文明的发展脉络,感受挪威特有的地理风貌及生态文明,领会世界遗产在文化、自然方面的无可取代的最高价值自是水到渠成。
有些世界遗产则适合于专门性的实地观察,一遗产地一游亦不啻为好的产品,这也是世界遗产的特点所决定的。如工业世界遗产,像标志大工业文明进程的英国塞文河谷铁桥峡、德国南部的费尔克林根钢铁厂;又如监狱世界遗产,像南非的曼德拉服刑18年的罗宾岛监狱、波兰的奥斯威辛比克瑙(集中营),均属此种情况。
随着世界遗产旅游的发展和壮大,当然会有无限多的延伸问题出现,需要适时地解决。比如,年内有西方学者撰文质疑芬兰的世界遗产芬兰堡,为了方便游客而在芬兰堡内建儿童乐园和多个餐馆,违背了世界遗产的基本原则。世界遗产有核心区和缓冲区之分,依照规则核心区内不得有商业设施。因而,这样的质疑有理有据,也提示着世界遗产旅游不是一个简单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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