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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低于30%需“解释”

上交所发布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分红,高于50%可获得再融资等“绿色通道”待遇

2012年08月17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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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分红进行引导,但上交所说,利润分配属于上市公司自治范畴,交易所并不会对其进行强制要求。

  按照上交所的规划,现金分红低于最近三年沪市公司平均股利支付率,即30%的上市公司,需要进一步披露相关信息,而对于高分红率(不低于50%)且红利收益率高的企业,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将获得“绿色通道”待遇。

  分红并非强制要求

  上交所说,此次意在倡导现金分红的最佳行为规范,并非强制公司分红。

  但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缺陷和外部约束机制的弱化,导致其漠视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较为严重。此次的思路是通过制定一些外在的约束和鼓励性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作出有利于股东利益的现金分红决策。

  沪市上市公司近年来的分红情况有所改善。数据显示,沪市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总额逐年上升。截至2011年底,连续十年分红的上市公司129家,占上市满十年上市公司总数的18.5%。

  现金回购视同现金分红

  此次《指引》要求对于分红比例低于沪市近三年平均股利支付率(30%)的公司,需进一步披露相关信息。

  在鼓励现金分红方面,对高分红(不低于50%)且红利收益率高(红利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年期存款利率)的公司,交易所在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支持或“绿色通道”待遇,并在相关评奖或考核时予以优先考虑。

  此外交易所鼓励在现金股利之外采用多样化回报股东方式。比如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在计算相关比例时与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予以考量,适用相应的鼓励性措施。

  上交所鼓励分红政策

  (一)固定金额政策。确定在未来一段期间内每年发放的现金红利为固定金额。如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足以发放,可以从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中支付。

  (二)固定比率政策。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固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提。

  (三)超额股利政策。在按固定金额政策或者固定比率政策支付股利的基础上,如同时满足利润增长和可支配现金增加等条件时,向股东附加发放额外现金红利。

  (四)剩余股利政策。上市公司根据未来投资项目和资金来源测算出所需的内部筹资额,从未分配利润中予以扣除后,将剩余的未分配利润作为现金红利分配给股东。(吴敏)

  ■ 放大镜

  20家“铁公鸡”十年未分红

  上交所昨日称,部分公司分红预期不明确,分红机制有待完善,股利支付率还不够理想等。例如,有的公司分红不连续、不稳定。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沪市连续三年分配现金红利的公司有347家,仅占上市满三年企业的40%。

  截至2011年底,沪市有20家上市时间超过十年的公司从未发放过现金红利,公用事业与工业类等比较成熟且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比如沪市公司中茵股份,连续15年一毛不拔,但高管薪酬稳中有升;此外1996年上市的通策医疗、1998年上市的大龙地产,至今均未分红。

  鼓励分红亟需减免红利税

  国内投资者尤其是散户一度不喜欢现金分红,在一定程度上与税收制度也有关系。红利税成为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按照现有法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股息红利所得,将计入个人应纳所得税之中,按照一半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由上市公司代扣。

  这意味着中小投资者在取得现金分红时,由于代扣代缴所得税,资金有所缩水。但买卖股票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因此这也成为助推投资者更倾向于获得股价价差收入而不是分红回报的一种原因。

  此前海通证券副总裁李迅雷等专家呼吁,应该免除个人投资者的红利税。

  新京报记者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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