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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件,需保障公民的“信息权”

2012年08月1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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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周观察

  但凡官方、半官方投资项目,但凡公共事件,都和公众息息相关,公众才是真正的“第一业主”,理应享有信息知情权和表达权。

  日前有报道称,河南省项城市有关方面动用警力和行政力量,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施工中对147亩耕地进行强征,对此,城市政府公开发表声明表示“不属强征”,并反指被拆迁者“阻挠施工”。

  上述项目、以及众多类似项目,都带有浓厚的政府工程背景,被征用、被拆除一方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任由官方垄断话语权,单方面享有“是否存在强拆”、“谁应负责”、“手续是否合法正当”的仲裁资格,势必令弱势一方丧失更多权益。不仅如此,既然是官方、半官方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项目用途,都和公众息息相关,严格地说,公众才是真正的“第一业主”,理应享有信息知情权和表达权。

  要做到这一点,有关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有所作为,以中立仲裁者、而非地方政府利益维护者的姿态,协调、规范信息的发布,让地方政府和普通民众享有平等的信息权。

  在一番近乎“病毒式营销”的网络“预热”后,京东、苏宁、国美三大电商的8·15价格战高调打响,“大血拼”的信息如雪片般涌出,并在网络“放大镜”的烘托渲染,和各路外围商家、抄手“起哄架秧子”般争搭“顺风车”效应助推下,迅速抢占了一系列“信息制高点”,诱着广大消费者想看得看,不想看也得看这场大戏。

  价格竞争原本是市场竞争的常用手段,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本应是调节、规范这类竞争行为的主要力量,但前提是市场信息的规范、准确发布和传递,被电商和推手的信息权垄断所左右的普通消费者,享有其理应享有的信息权益。对此,有关方面应努力扮演一个称职的市场规则制订者、维护者,而非“半个裁判员、半个运动员”,确保电商和消费者信息权的平等性,则是其首先能做、也应做的事。

  8月14日下午,武广高铁G1160次列车行驶至乐昌东至郴州西区段时,突然“开倒车”20公里,事后广铁集团解释为“倒车加速,以冲过停电区”,引发一片惊呼。

  对此广铁集团解读为“国内外通用方式”,并对媒体、网民的信息公开呼吁盖以“需要层层审核”为由加以拒绝。

  中国高铁发展迅速而坎坷,经历多次大小事故后,其社会信誉正处于缓慢回升的关键期,而社会信誉的重新积聚,信息的公开、透明、科学、准确、有说服力,是十分关键的要素。高铁安全系数原本就是公众关心的重点所在,一辆高速行驶的客车是否处于安全常态,出现意外的原因是什么,处置意外的手法是否真是“国内外通用方式”,这种“通用方式”的科学依据何在,以前又有那些国内外应用和应用效果的实证,这些都关乎千百条性命,和千百个家庭的利益,以“层层审核”为由闪烁其辞,是绝不应该的,对此,“层层”中最高的那一层,应作出更多担当,以维护社会、公众正当、合理的信息知情权。

  □陶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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