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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直接处罚律师恐有违《律师法》

2012年08月2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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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惟有公平、公正的法庭,才能赢得尊重。解决“闹庭”的关键,在于保障法庭的独立和公正,惩戒只是迫不得已的辅助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底完成了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并下发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其中第250条关于法院可以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辩护人、律师代理人“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的规定,被媒体披露后,引起律师界的强烈质疑。

  律师界的质疑是有道理的。禁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其实质是“暂停执业”。虽然暂停的仅是诉讼业务,但在性质上属于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属于对律师行政处罚的范畴。而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人民法院直接对律师行使行政处罚权,显属对行政权的僭越,正如有律师所言是“法院种了司法部门的田”。

  庄严的法庭需要纪律,对妨害法庭秩序者,法院和法庭也应有权施以惩戒,但这一切必须依法进行。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95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合议庭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于情节严重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可处罚款或拘留”。司法解释只能在上述立法范围内进行具体解释,而不能借机扩权,自行增设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停执业”处罚权。“法外造法”,就是对立法权的僭越。

  法贵公平,对法庭纪律的强调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至少应对控、辩双方平等对待。而上述规定,却仅适用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不适用于公诉人。法庭之上,任何一方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可能,为何独对辩方施以惩戒?因此,有律师称其为歧视性待遇,甚至认为它是“专门用来对付律师”的,也就难免了。

  回溯该规定出台的背景,可能与之前一些地方发生的律师“闹庭”现象有关,但企图以严惩重罚的方式解决问题,显然是用错了药。“千秋永胜在于理”,惟有公平、公正的法庭,才能赢得各方尊重。追根溯源,解决“闹庭”的关键,在于保障法庭的独立和公正,惩戒只是迫不得已的辅助手段。在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中,辩方本已属弱势,法院和法庭本应给予更多包容和支持,似不宜再予以歧视和压制。

  这个司法解释尚在系统内征求意见中。但需要说明的是,制定司法解释,虽非严格的立法行为,但由于其具有现实效力,对司法实践影响甚大,因而又有“二次立法”之称。且刑诉法的解释与实施,与公民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因而,希望相关部门能打破“闭门释法”的窠臼,尽快公布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草案,面向全社会征询意见。

  □毛立新(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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