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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尔斯通知:美国证券监管的“双规”

2012年08月27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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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与法

  “韦尔斯通知”之后做处罚,几乎板上钉钉,除非优酷土豆能把名单上那240个机构和个人与公司的关系、交往,以及是否预先知道合并的事,一件件做出合理的澄清。

  虽然,早在今年3月优酷与土豆就宣布合并了,但麻烦事并没有终止。最近,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向优酷土豆高层发出邮件,列出包括瑞银、香港汇丰私人银行在内的240个机构和个人的名单,要求公司解释:是否认识列表中的人、与其关系及交往、交往频率、是否将商业机密泄露给名单中人员……原来,3月12日两家宣布合并前,土豆网股票交易量大增、股价异常波动,美国监管当局正在进行内幕交易调查。

  FINRA是美国最大的独立非政府证券业自律监管机构。在美国证券监管中,向涉嫌违规单位发“通知”,要求其做出“解释”的程序,叫“韦尔斯通知”(Wells notice)。

  发“韦尔斯通知”,意味着美国监管部门已经对公司涉嫌违规的事项做出了充分、专业的调查,并取得了相应的证据,监管部门认为打官司已胜券在握。现在发通知,就是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看能不能说服监管机构;如果不能说服,那么监管部门就将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天价索赔。一旦到了这一步,违规企业就不得不和监管机构“和解”,尽可能减少损失,全身而退已不可能。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做出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受内幕交易损害的股民索赔,属于民事诉讼。但美国是海洋法国家,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并不严格区分。所以,美国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一定意义上是“平等”的,都要靠证据说话、在法官面前讲理。监管部门不会显得高人一等。事实上,FINRA的成员绝大部分是资深的律师、经纪商或者交易员,这些人要比违规者更专业。

  笔者曾见识过某中国企业收到的“韦尔斯通知”:美监管部门说正在考虑起诉贵公司,如果贵公司愿意,可以提交一份解释,并附上相应证词、交易记录、分析图表等证据,但解释不得超过20页,必须以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任何涉及的个人对事实的陈述,必须对其证词的真实性宣誓……这东西让我想到“双规”:在规定的时间里,以规定的方式向监管部门“解释”清楚。

  有报道说,FINRA向优酷土豆发出调查函,并不意味着公司就确实违规了。话虽这么说,但是“韦尔斯通知”跟中国证券交易所发的“关注函”,或者“自查通知”,还不是一回事——如前所述,在发“韦尔斯通知”之前,美国的监管机构已然取证完毕;“韦尔斯通知”之后做处罚,几乎板上钉钉,除非优酷土豆能把名单上那240个机构和个人与公司的关系、交往,以及是否预先知道合并的事,一件件做出合理的澄清。

  不妨举个例子,看看“韦尔斯通知”的杀伤力。2007年,东亚银行董事长李国宝作为道琼斯的董事,提前知道公司将被收购;李国宝的好友又正好买入了道琼斯的股票;美国监管部门发现两人曾同乘过一班飞机,于是向李国宝发来了“韦尔斯通知”。最后,李国宝认罚800万美元了结此事。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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