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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减免不宜“差别征收”

2012年08月2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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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股论市

  “红利税差别征收”明显有误导投资之嫌。股市要倡导价值投资,但价值投资并不是持股时间越长越好。

  针对A股的低迷,市场救市的呼声不断,其中减免红利税是主要呼声之一。证监会亦多次表示,正在和有关部门探讨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正在积极协调降低公司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提高对股东的回报。而近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李小雪表示,红利税等相关政策的调整论证正在进行。

  虽然红利税减免政策的出台千呼万唤,但从操作来说,减免红利税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比如,将目前10%的红利税直接取消,或者减免一些。

  但中国股市里偏偏就有这样一些人,要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面对红利税减免的呼声,有专家建议“差别征收”,主张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税,如持股1年以内税率不变,持股1至3年减半征收,3年以上暂免征收。

  提出“差别征收”的动机无非是鼓励投资者长线持股,倡导价值投资。但这显然是对减免红利税意义的异化,赋予红利税减免以不可承受之重。

  为什么要减免红利税?其意义有三。一是避免重复征税。红利税属于税后税,明显属于重复征收。二是减轻投资者税负,增加投资回报。三是改变红利税对股票投资价值的扭曲现象。毕竟在征收红利税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的损失也就越大。

  而“差别征收”红利税显然与上述三点意义风马牛不相及。如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持股1年以内税率不变,如此一来,公众投资者基本上不能从“差别征收”中得到任何的利益。除了深度套牢的投资者,目前公众投资者很少有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这样“差别征收”的好处对于公众投资者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反倒是大小非(主要是小非,下同)由于锁定期的限制,持股时间多在1年以上。果真如此,“差别征收”岂不是成了大小非的利好?

  不仅如此,“差别征收”也明显缺乏可操作性。比如上市公司进行2011年现金分红,还要分清股东中哪些持股1年以内,哪些持股1年以上、3年以下,哪些持股在3年之上。这不论是对上市公司、交易所、证券营业部还是税务部门都要增加不少麻烦。而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是按年度进行的,即便投资者有意持有某家公司股票3年以上,但第一年投资者的分红仍然没有减免红利税,第二年、第三年也只是减了一半,直到第四年才能完全减免。如果第四年公司无红利可分或红利很少,投资者就白白持股4年。

  此外,“差别征收”明显有误导投资之嫌。股市要倡导价值投资,但价值投资并不是持股时间越长越好。在股票价值被低估的时候买进股票,在股票价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股票,这才是价值投资的精髓。

  □皮海洲(湖北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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