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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再“一刀切”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审;以“各省份上年度年平均工资30%以下”为准;按2011年标准为1.2万元

2012年08月2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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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小额诉讼即可采用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民事案件,标的额拟再次调整,由二审稿“绝对数”1万元以下,修改为“相对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为准。即哪些案件可以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处理,由地区年平均工资水平决定。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小额诉讼标的额做出如上调整。

  标的额

  每年依据平均工资调整

  本次民诉法大修,小额诉讼制度因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一直被视为修法亮点之一。但究竟如何确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三次审议稿采用了三种不同标准。

  一审稿将小额诉讼标的额规定为“5000元以下”。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初次审议后,有人认为,不宜将标的额确定为5000元这样的“绝对数”,建议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规定“相对数”。二审稿提高门槛规定为“1万元以下”。

  昨日的三审稿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建议将标的额确定为相对数——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采用“相对数”标准,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符合实际需要。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根据草案规定,各省区市小额诉讼标的额将会不同,并将每年根据公布的年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调整。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须满足三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1982年民诉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了1991年立法、2007年以及此次民诉法修改)说,一审稿、二审稿都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走小额诉讼就可以一审终审,会不会有相当数量的当事人,用简易程序代替普通程序?

  李适时说,二审时有意见提出,法规应明晰小额诉讼的“限制性条件”。据此,三审稿明确,小额诉讼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新增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法条变化

  恶性诉讼 我国拟修法遏制恶意诉讼

  近年,司法实践中屡次发生恶意诉讼案件,例如一些借贷纠纷和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试图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第三方财产,逃避法律义务。

  对于恶意诉讼,一审稿、二审稿曾制定惩戒措施,对恶意串通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责。但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还应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比如恶意诉讼侵占第三方财产、逃避债务,被侵夺方和债权方,极有可能对这起诉讼毫不知情,所以没出庭,即而错过了维权的诉讼时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三审稿已确立了救济渠道: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利,那么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再审案件 赡养费案件可不中止执行

  对于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二审稿曾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李适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当中止执行。但对于影响当事人生计、涉及生命健康的案件,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法规应“破例”,允许这些案件不必中止执行。

  因此,三审稿对再审中止程序,设定了“例外”条款,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再审审级 团体诉讼可由原审法院再审

  对比二审稿,哪些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三审稿增加了团体诉讼情形。

  二审稿对再审审级,曾如此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李适时表示,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有些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原审法院再审,有利于查清事实,将纠纷解决在当地。三审稿采纳了该意见,新增条款,“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检察监督 调阅或查阅卷宗不作明确规定

  对于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应予以强化,但也有人认为,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过大,会影响法官独立。

  据媒体报道,2007年小规模修改民诉法时,检察院曾推动强化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但该次修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

  本次大修,三次审议稿均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有法律监督权,规定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但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曾规定,“检察院因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需要,可以查阅法院诉讼卷宗,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可三审稿,仅保留“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最高法、最高检根据审判和法律监督实践情况,建议三审稿作出如上修改,对调阅还是查阅,不作明确规定。

  ■ 焦点

  公益诉讼维持二审稿规定

  本次民诉法大修,从一审稿到三审稿,均写入了公益诉讼权,被认为是最大的立法进步之一。但是,对于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学术界一直呼吁放宽“门槛”,允许非官方社会团体提起诉讼。

  一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再次限定公益诉讼提请资格,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才有资格”。

  中国环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表示,依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非政府组织不具备原告资格。但司法实践中,这方面已有重大突破,此前已有环保非政府组织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说:在其他国家,个人也能提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涉及到一个问题,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主体身份的关系。比如环境污染诉讼,环保部门是法规确权的职能部门,但消除污染和惩戒污染方,也都是环保部门的行政职能,所以即使环保部门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需征求其意见,那么赋予环保部门公益诉讼提请权,没有现实意义。

  新京报记者 王姝

  民诉法修订历程

  1982年

  民诉法试行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91年4月

  全国人大通过民诉法

  全国人大通过民诉法,这是在1982年民诉法(试行)的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成的。法律主要是调整诉讼模式,强化当事人的诉权,弱化法院的审判权。

  2007年

  民诉法首次修改

  民诉法实施16年后首次修改,但修改内容不多。主要修改的是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强化当事人的诉权,调整法院的审判权,朝着比较成熟的诉讼体制转变。

  2011年10月24日

  修正案草案一审

  提请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共有50多个条文的修改。新规定包括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5000元以下民事案一审终审等。

  2012年4月24日

  二次审议

  二次审议稿规定包括:万元以下民事案件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标的额由5000元增至1万元;公益诉讼主体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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