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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摩托罗拉裁员看集体协商的缺位

2012年08月30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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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注“摩托罗拉裁员”

  目前,劳动者还停留在“个体维权”的角度,没有形成欧美劳动者的“一致行动权”。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应得到充分重视。

  摩托罗拉移动宣布将在全球裁员4000人,中国区成为重灾区。8月20日,摩托罗拉移动发出内部邮件,要求北京员工需在21日12点前签字,否则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一行为引发了员工强烈不满,在南京甚至发生了员工抗议事件。

  任何一家辉煌的企业,都可能遭遇低谷。但是,企业应依法承担对员工的法定责任,这也是一家企业的底线。目前,摩托罗拉的裁员,并没有体现平等协商的劳动法原则,而是单方面的予取予夺,这也证明了中国当下劳动法的无力、集体协商制度的苍白。

  这次摩托罗拉的裁员,属于“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是企业因自身经营原因违反合同裁员,且涉及人数众多。《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裁员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再将裁员方案向劳动部门报告后,才可裁员。

  按照规定:一是要提前30天向工会、全体职工做出说明,听取意见,完成一个集体协商程序;二是要向劳动部门做备案。

  但摩托罗拉两条都没有做到。

  据摩托罗拉全球CEO Dennis Woodside在电子邮件里所说:“公司已于8月13日与摩托罗拉移动技术南京研发中心的工会(ESC)进行了沟通,介绍了此次机构重组和人员裁减的背景情况以及员工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但7天之后,公司就单方面公布《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和免责协议》,要求员工必须在次日12点前签字。

  这种违法、霸道的裁员,自然也遭到了强烈反对;现在,南京方面的裁员就进入僵局——裁员计划未得到劳动部门的备案,员工就抓住了这个“硬伤”。

  其实,摩托罗拉作为一家国际化大公司,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务人员,不可能不知道《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还是在底气十足违法地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无独有偶,去年8月,诺基亚西门子通信裁员240人,也是突然要求相关员工限时签署离职协议,也没有前述法定的通知、备案程序。诺基亚西门子甚至做得更绝,称协议书“不能协商、不能带走、不能复印”。

  摩托罗拉、诺基亚西门子这些国际巨头,敢于在中国违法裁员,这是为什么?一则目前《劳动合同法》的软弱,对于企业违法裁员,没有处罚措施。二是中国当下集体协商制度发展滞后,劳动者与资方力量对比悬殊。

  目前,劳动者还停留在“个体维权”的角度,没有形成欧美劳动者的“一致行动权”。员工找不到一个强有力组织代表其利益诉求;而企业则聘请专业律师参与谈判。看似企业方占了经济、信息上的优势,更容易对付员工。实则不然,因为缺乏一个双方认可的公平的博弈机制,谈判很难达成结果,甚至还会激化出极端行动。

  从南京员工的抗议,就可以看出危险的苗头。目前,跨国企业在华大规模裁员已属平常,国内迫切需要建立起一个真正代表员工利益,统一表达、统一行动、对员工内部形成有效约束的组织。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应得到充分重视。

  2004年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协商裁员。之后的地方法规中,比如2007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更强调,对于经济性裁员,员工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资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但现实中,真正体现员工利益、与资方形成有效博弈的集体协商制度,却发育缓慢。从这次摩托罗拉裁员看,集体协商几乎缺位。

  □沈彬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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