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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致残状告球友

索赔各项损失22万余元,被告称无责

2012年08月30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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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作为外援的马某,在参加某证券公司与下属营业部组织的一场足球交流赛中,被踢伤致10级伤残。马某将踢伤自己的球友告上法院索赔22万余元。此案当庭未作宣判。

  昨日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25岁的马某称,2011年6月10日下午,在某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组织足球交流赛中,他被邀请作为外援参加。比赛中,证券公司的员工赵某用膝盖顶在了他右腿侧面,致使右腿当场断裂。经医院诊断确定为骨折,并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马某称,伤情导致其请假在家休养,给工作、生活、恋爱以及精神方面均造成极大损害。故起诉赵某,索赔各项损失2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赵某称,其在争球过程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原告的受伤后果应自担。足球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等特征,球员发生身体碰撞造成损失属于正常风险。原告应当“将所有队员作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不应该让我一个人来承担”。

  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柱称,在本案中,像此类经常进行比赛的球队,组织者可以在比赛前为球员买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一旦有球员意外受伤等情况发生,就可以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来进行赔付。如果进行比赛前,组织者未对球员买意外伤害保险,受伤者可向组织者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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