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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增至98天

北京调整生育险政策,今年4月28日后休产假可按98天领生育津贴

2012年09月0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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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温薷)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生育险新政,按照国家规定,将生育保险产假天数自原来的90天增加为98天,自今年4月28日起开始执行。这意味着,4月28日及以后休产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可按98天领取。

  新政明确,在京参加生育险的外国籍职工,生育费用可报销,并享受生育津贴。

  已按90天领津贴可获补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将女职工生育保险产假的天数增加8天,产假为由原来的90天延至98天。该调整是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均可按98天领取生育津贴。

  新政自4月28日(含)起执行,4月28日及以后休产假,少数已按90天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将可获补。

  此外,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外国职工参保报生育费用

  市人力社保局明确,在北京就业的外国籍职工,参保后可享受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

  按照规定,外国籍职工最多可享受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申领生育待遇时,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不需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明。

  参保职工若在北京或外埠非定点医疗机构、境外医院就医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但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领生育费用可在京开证明

  据了解,在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北京市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新政同时规定,今日起参保职工可以到北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北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

  同时,外地户籍参保男职工也可以单方办理《专用联系单》,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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