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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公益诉讼更有优势”

人大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本次民诉法修订写入公益诉讼和程序是立法进步

2012年09月0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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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物】
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最高检民事行政监督庭副庭长,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程参与本次民诉法修改讨论。

  历经去年10月、今年4月、本月三次审议,本次民诉法大修终告结束。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是1982年民诉法(试行)颁布实施起,继1991年、2007年两次修法之后的第三次修订。三次修法体现出我国民诉法的哪些发展趋势?本次修订,是否有效解决了各界反应的焦点问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接受了本报专访。

  【修法思路】

  构建诉权与审判权制约机制

  新京报:1982年民诉法(试行)颁布实施后,经历了三次修订,贯穿其中的修法思路是什么?

  汤维建:民诉法的修法理路主要是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诉权代表私权,审判权代表公权,代表国家权力。三次修法主线趋势有两个,一个是寻找适应中国实际情况的诉讼体制和机制;一个是诉讼程序日趋多元化,越来越细,越来越有个性,比如民事纠纷、商事纠纷,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

  新京报:1982年的试行民诉法起到什么作用?

  汤维建: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诉法,1982年的民诉法适应当时的社会需要,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摇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有民事审判,但无民事诉讼法。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诉法立法才提上日程。当时在一片空白的情况下,唯一可以参考的范本就是前苏联体系。但前苏联的民诉法,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带着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国家干预的特征非常明显。

  所以,1982年的民诉法,法院的审判权非常突出,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外,做出判决。当事人没有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相当于给法院提供线索。当事人诉什么,法院不一定判什么;当事人不诉的,法院依然可以做出判决。

  新京报:基于上述因素,1991年第一次修订时,民诉法做出很大调整?

  汤维建:1991年修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强化当事人的诉权,弱化法院的审判权。民事诉讼开始向当事人主义转变,诉讼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中立的裁判者地位。

  同时,第一次修法结合了中国特色,明确了检察监督原则、调解原则等。但1991年修法时,我国还没有正式提出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模式,所以在诉讼结构、证据制度等方面,这次修法还没有实质性突破,不可避免带有时代局限性,留有计划经济烙印。

  【二次修订】

  明确程序违法可启动再审

  新京报:2007年二次修法时,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只做了“小修”,修改了十几个条款,认为那次修法是“虚晃一枪”。

  汤维建:2007年那次,司法实践面对两难,执行难和申诉难。那次修法重点修改了再审程序,比如强调程序正义,程序违法成为独立的再审理由,当事人可以基于法院的程序违法事实,申请再审。执行难问题,那次修法对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制定了限制出境、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

  但是,再审和执行这两个程序,都处在诉讼程序全过程的尾部,期望以尾部的局部修改和微调,转变诉讼体制,在逻辑上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所以说,民诉法需要的是全面调整,进一步调整适应中国国情的诉讼模式,带回当事人主义发展方向。

  新京报:但本次修订也不是全面调整,只是“中改”,修改规模介于这两次修法之间。

  汤维建:认为本次修订是“中改”,也有道理,这次一共修改了七八十条条款,修改规模没有1991年那么大,但也远超出了2007年。虽然是“中改”,但进一步摆正了当事人主义轨道。作为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发展路途并不平坦。原因在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法律意识参差不齐,不少当事人希望法官是包青天,不习惯通过自己的诉讼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即使发展路途不平坦,也不可能走回头路。

  基于上述目标,本次修订几个关键问题都有所突破。比如证据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本次修订】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亮点

  新京报:检察监督与法院居中审判、当事人平等对抗,被视为民事诉讼的“等边三角形”。怎样在保证检察监督的条件下,既维护当事人平等对抗权,又保证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一直争论不休。本次修订是如何平衡的?

  汤维建:审判权到哪,监督权就应该到哪,不留盲点,否则审判权独大,必然导致腐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跟原来相比,这次贯彻全面监督原则,检察院的监督权从原来的审判活动,扩展到包括民事执行活动在内的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入法是立法进步

  新京报:公益诉讼虽然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但不少人特别是环保界人士表示失望,认为启动公益诉讼的主体不明,而且非官方组织被排除在外。

  汤维建:本次修订增加了一些新诉讼程序。公益诉讼也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程序之一。目前的规定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表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多元化,究竟包括哪些,值得进一步研究。但本次修订毕竟是写入了公益诉讼和程序,从这一点而言是立法进步。

  刚才提到本次修订凸显了检察监督,其中一个表现就是通过检察监督,支持当事人的起诉权,这已经越来越成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原则。

  毫无疑问,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如果公益案件没有“原告”,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都没有提起诉讼,那么检察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保障,而且跟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相比,人财物等方面更有优势,也没有滥用诉权等问题。

  A04-A05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 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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