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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诉区政府搞错行政复议对象

称区政府应复议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非强拆行为;区政府称强拆已发生,复议无意义

2012年09月0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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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政府‘拆违’被区政府认定违法”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陈博)顺义区大孙各庄镇政府强拆村民的“违法房”行为,被顺义区政府行政复议为违法(本报8月3日曾报道)。近日,村民向二中院起诉称,他们是要求对镇里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进行复议,而不是让区政府对镇里的强拆行为进行复议。

  镇政府强行拆违被认定“违法”

  77岁的崔老汉和侄女崔女士称,去年9月,两家在自家的老宅基地上建了5间房。今年3月12日,大孙各庄镇政府人员称,盖的房是违建,并贴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崔家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开始自拆。3月23日大早,镇政府组织多部门强拆,并拉走砖瓦木椽等建筑材料。

  今年4月27日,顺义区政府复议认为,镇政府有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崔老汉两家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房屋,属应予拆除的违法建设。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镇政府就实施强拆,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属程序违法。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已完毕,村民申请停止执行并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已没有实质意义,区政府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村民向镇政府索赔40余万

  崔家人认为,自己的复议请求是停止执行《限期拆除通知书》和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但区政府并未就此认定“限拆”是否违法,而是就并没申请复议的“强拆行为”做了认定,这属于张冠李戴。向二中院起诉顺义区政府要求撤销上述复议决定。

  8月29日,市二中院开审此案。区政府答辩称,因镇政府的强拆已经发生,村民的复议请求是否支持已没了法律上的意义。区政府根据此案的客观事实情况,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这也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

  区政府还表示,确认强拆违法,就是对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村民如果认为强拆行为给自家造成损失,可以起诉索赔。请二中院驳回村民对区政府的起诉。法庭未当庭宣判。

  与此同时,崔家起诉镇政府索赔损失40余万元。8月30日,顺义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也未作出判决。据悉,这是《行政强制法》于今年1月1日实施后,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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