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餐馆诱导使其成为“贪图小利之人”,认为名誉权被侵犯,索要1元赔偿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给开张发票。”“开单位开个人?”“开个人。”“不要发票可送酸枣汁,要吗?”“行,有收据开一个好吗?”
胡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段手机视频,以用餐的饭馆故意诱导她成为“一个贪图小利之人”,起诉餐馆侵犯自己的名誉权,索要1元赔偿。
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但称胡女士的监督纳税值得鼓励。
食客
餐馆以赠品诱导
2012年1月12日中午,胡女士到西城区虎坊路的一家饭馆就餐,餐费金额为132元。
她诉称,当她向服务员索要餐费发票时被告知,如果不要发票可以赠送一瓶酸枣汁,“我当时为贪图小利,选择了酸枣汁”。
事后,胡女士认为就餐开具发票、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尽的一项义务,但餐馆以赠送酸枣汁为诱饵,“诱导我成为一个贪图小利之人”。因此,她认为饭馆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索要损失费1元。
餐馆
食客是蓄谋已久
审理过程中,胡女士还向法院提交一份视频,是当时她用手机拍摄的与服务员的对话。
餐馆认为,向消费者赠送饮料,是餐馆回报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顾客,饮料的赠送与顾客是否要求出具用餐发票无关。餐馆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侵犯胡女士名誉权的行为。同时,胡女士用自己的手机拍摄开票过程,说明此次纠纷的发生是胡女士蓄谋已久的。
另据法院查明,胡女士于2008年、2010年曾就相似事宜,在东城法院及原宣武法院提起过诉讼。
法院
驳回起诉鼓励监督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馆工作人员说“不要发票可送酸枣汁”,并不意味着胡女士就必然去选择酸枣汁、成为一个贪图小利之人。“贪图小利之人”是胡女士自己对自身的评价,而非是社会对其的评价,并不构成名誉权受侵害,因此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不过法院认为,餐馆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支付相应的款项后,餐馆理应开具发票,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的稳定。本案中胡女士虽未得到法院支持,但监督餐馆依法纳税的行为是应提倡的。法院为鼓励胡女士继续履行监督经营者依法纳税,判令饭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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