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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5天吸毒 男子重入狱

为《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实施后,首次应司法局申请作出撤销裁定

2012年09月0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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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一名罪犯在假释后的第五天,就被发现在网吧内吸毒,近日,一中院裁定撤销对他的假释。这是《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实施后,法院首度根据司法局的申请作出的撤销假释裁定。

  27岁的崔傲洋鑫曾因诈骗、殴打他人、吸食毒品先后被行政拘留三次。2006年8月11日,他因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从2009年开始进入服刑阶段后,崔傲洋鑫由于表现尚可,连续被法院减刑。基于崔傲洋鑫的一贯表现,今年7月4日,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刑事裁定,对崔傲洋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2012年7月14日,崔傲洋鑫被依法假释。

  然而,根据市司法局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就在崔傲洋鑫假释期开始后的第五天,2012年7月19日23时许,民警在东城区一线天空网吧将违法行为人崔傲洋鑫抓获,崔傲洋鑫本人承认吸食冰毒,其尿检结果检出苯丙胺类阳性。2012年7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崔傲洋鑫行政拘留14天。

  司法局认为,按照北京市公检法司机关《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法院对崔傲洋鑫撤销假释。

  法院认为,崔傲洋鑫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遵纪守法,因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表明其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裁定撤销此前对崔傲洋鑫作出的假释,对他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解读

  首次由司法局提出撤销假释

  据承办法官介绍,从今年7月1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制定的《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开始实施。该规定的主要特色在于原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变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而本案是《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实施后全市办理的第一起撤销假释案件。

  承办法官表示,以往撤销假释的案件均由公安局提出申请,《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实施后改由司法局提出,而这样的改变原因在于社区矫正一直由市司法局负责,司法局对矫正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情况更有发言权。

  【链接】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缓刑、假释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并送达提请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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