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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算走私,需证明“明知故犯”

2012年09月0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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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漫画/许英剑

  ■ 经济与法

  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需“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额。最高法等发布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7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被推定“明知故犯”。

  据媒体报道,李小姐曾是空姐,离职后和男友在淘宝网上销售化妆品。她因为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逃税100余万元,结果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

  这个判决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因为如今海外代购如此风行,居然有人因此被判了11年的重刑,这实在超出了很多人的理解。

  李某的罪名是《刑法》第153条所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货物,偷逃税款达到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多次走私未受处理的,按累计额计算。因为李小姐之前的“走私”,一直没被处理过,所以最后按逃税100万元定罪量刑。

  法谚有云:不知情,可免责;不知法,不免责。“不懂法”,一般来说不是辩护理由。但走私罪有其特殊性,它不像杀人放火是自然犯。因为“不杀人”是每个成年人都应该知道的常识,不存在“不懂法”的问题;而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其犯罪构成依赖专业的报关知识,但这些专业知识并不是每个人都精通的:哪些东西是入境时走申报通道,哪些不需要申报?所以是否知法,也应属“知情”范围内。

  来自最高法等发布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法法官的相关权威论述。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需“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额。即行为人“明知”违法而故犯,才能定走私罪。

  最高法法官苗有水说:有些走私罪犯以不知法律为遁词,否认其走私的主观心理;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很难取得证据证明其当时的心态。怎么办?所以,在“特定场合”可以推定行为人是“故意”的。前述《意见》规定了7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被推定“明知故犯”,比如: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用特制的设备走私货物;未经海关同意,提供虚假的合同办理通关手续的;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处罚的;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从报道看,李小姐没有前述《意见》所列举的前6种“明知故犯”的情节。她自己的说法是:自己每次入境时都随人群出去,没注意走的是申报通道还是无申报通道,不清楚带化妆品还要交税。至于有没有“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面对舆论的质疑,还是请法院积极行使释明权,解释一下哪些证据足以证明李小姐是“明知”自己应该报税而不报税实施的“走私”。

  这就得谈到刑法的谦抑性,不是所有问题都要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制裁来解决的。像李小姐这样的代购淘宝店主,补交税款,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就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定她11年的重刑,是否体现了最高法强调的宽严相济、化解矛盾的刑事政策?值得商榷。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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