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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河救人”怎会不属见义勇为

2012年09月0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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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洛阳“下河救人”不属见义勇为,国家文件何时“下到”地方。

  8月29日,洛阳小伙刘文波和几名朋友到洛阳凌波沙滩浴场游泳,突然听到两名女孩喊救命,他们奋不顾身去拉已经陷入深水区的女孩,后两名女孩获救,刘文波却不幸溺亡。由于两女孩获救后悄然离开,目前想申请见义勇为却找不到她们作证。洛阳有关方面则表示,即使两女孩作证,下河救人也不符合洛阳的见义勇为申请条件。(9月5日《大河报》)

  “下河救人”不属见义勇为,让人震惊。官方解释道:《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只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意思是说,只有相关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但问题是,国务院今年7月19日转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该意见开宗明义就界定了见义勇为的涵义,即“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都是见义勇为行为。

  两相对照,我们不难发现,制定于10年前的洛阳市的相关法规,明显存在着见义勇为范围过窄的问题。毫无疑问,仅从这一法规的保护和奖励对象范围上看,就已过时,明显不合时宜,亟须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在国务院发布新文件之后,相关职能部门仍然墨守成规,而拒绝执行最新国家政策,特别是在刘文波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国家新政策颁布后的四十天之后,洛阳有关方面还是依然我行我素,让人难以理解。

  洛阳或非孤例,这就暴露出国家文件何时“下到”地方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决非简单的“时差”问题,能否在国家新政策的基础上统一全国的地方规范,各级人大和政府当有积极作为。

  □李克杰(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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